Page 172 - 览胜——现当代艺术夜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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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
委
其它方式亲自审看拟竞投拍卖品之原物,自行判断该拍卖品是否与本公
二
续
受
向
十
司
费
的
收取
售该拍卖品。原买受人除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买受人及委托人应当支
本
规则
拍
第
托
手
根据
人
交
条
该拍
留
为
价
保
本公
卖
品
二
认
人承
三
。
定
标准
之
的
的
百
规
分
未成
佣
金及
未成交手续费的标准为该拍卖品保留价的百分之三。 其 它 方 式 亲 自 审 看 拟竞投 拍 卖 品 之 原 物 , 自 行 判 断 该 拍 卖 品 是 否 与 本 公 受人承认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委托人收取佣金及拍 售 该 拍 卖 品 。 原买 受 人 除 应 当 支 付第一 次 拍 卖 中 买 受 人 及 委 托人 应 当 支
方
金
酬
它
及佣
其
条
司拍卖品图录以及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所描述相符合,而不应
的
付
该拍
品
卖
售
式
十四
出
二
支付
拍
用
卖
费
次
再
第二十四条 出售收益支付 司 拍 卖 品 图 录 以 及 其它 形 式 的 影 像 制 品 和 宣 传 品所 描 述 相符 合 , 而 不 应 卖 费 用 。 付的酬金及佣金及拍卖费用并承担再次拍卖或以其它方式出售该拍卖品
并承担
第
出
金
以
卖费用。
收益
卖
或
售
及拍
出
录
八
图
如买受人已按本规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则本
如 买受 人 已 按 本 规 则 第 四 十 八 条的规 定 向 本 公 司 付 清 全 部 购 买 价 款 , 则 本 依图录及影像制品和宣传品的描述做出决定。 第四十八条 付款时间 所有 费 用 外 , 若 再 行拍 卖 或 以 其 它 方 式 出 售 该拍 卖 品 所得 的 价 款 低于 原
描
像
制
及
决
影
时间
传品
款
十
付
定
做
第四
依
。
的
述
和宣
条
所有费用外,若再行拍卖或以其它方式出售该拍卖品所得的价款低于原
品
清
拍
付
日
后
记
人
的
第
购
人
内
三十三
成交
卖
卖
价
款
拍
公司 应 自 拍 卖 成交 日 起三 十五 日 后 将 出 售 收 益 以 人 民 币 方 式 支 付 委 托人 。 第三十三条 竞买人登记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自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七日内一次付清购买价 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公司应自拍卖成交日起三十五日后将出售收益以人民币方式支付委托人。
(
受
起
买
买
日
人应
。
卖
)
次
当
自
,
受
含
补足差额
,
原
七
买价
成交
日
买
登
一
条
成交
竞
应
拍
;
拍
及
款并领取拍卖品(包装及搬运费用自负),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卖
损
份证
第
而
条
失
第二十五条 延迟付款 竞买人为自然人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明填写并签署登记文件; 款并领 取 拍 卖 品 ( 包装及 搬 运 费 用 自 负 ) , 否则 应 承担 违 约 责 任 。 本规则涉及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及因追索损失而产
损
然人
前
的
竞
写
失
迟
失
填
但不
款
间
括
损
、
本
包
付
凭
明
日
身
,
二十
的
损
产
有效
延
在
接
限于
登
并
因
买
则
记文件
五
追索
签
失
应
为
直
人
接
规
署
涉
及
自
或
生的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公证费、评估费、保全费、拍卖
日
第四十九条 支付币种
册
有
其
效的
注
书
凭
卖
如本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本公司仍未收到买受人的全
如 本 规 则 第 四 十 八条 规 定 的 付 款 期 限届 满 , 本 公 司 仍 未 收 到 买 受 人 的 全 竞买人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的注册登记证书,法 第四 十 九 条 支 付 币 种 生 的 仲 裁 费、 诉 讼 费、 律 师 费、 鉴 定 费、 公 证 费、 评 估 费、 保 全 费、 拍 卖
拍
人
在
买
登
者
,
应
记
法
人
证
它
织的
为法
竞
前
组
,
付
则
款
购买
公
支
之
在收
部
全
费等处理该争议的必要费用。
受
价
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将在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之日起七个 定 代 表人 身 份证 明 或 者合法 的 授 权 委 托手 续 填 写 并 签 署 登 记文件 , 领 取 所 有 价 款 应以 本 公 司 指 定的 货 币 支 付 , 如 买 受 人 以 本 公 司 指 定的 货 币以 费 等处 理该 争 议 的 必 要 费 用 。
的
价
部
本
到
购买
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手续填写并签署登记文件,领取
买
,
起
人
所有价款应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支付,如买受人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以
将
七
司
个
日
款
外的其它货币支付,应按买受人与本公司约定的汇价折算或按照中国人
第五十六条 延期领取拍卖品之补救方法
竞投号牌,否则不视为正式竞买人。
工 作 日 内 将 出 售 收 益支 付 委 托人 。 竞 投 号 牌 , 否 则 不 视 为正 式 竞 买人 。 外 的其它货 币 支 付 , 应 按 买 受 人 与 本 公 司 约 定的 汇 价 折 算 或 按 照 中 国 人 第五 十六 条 延 期 领取拍 卖 品 之补 救方 法
工作日内将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
日
折
第二十六条 税项
受
行
价
第三十四条 保证金
的
该币
个
与
前
一
银
第 二十 六 条 税 项 第 三 十四 条 保证 金 民银行于买受人付款日前一个工作日公布的人民币与该币种的汇价折 若 买 受 人 未 能 按 照 本 规 则 第 四 十 八条 规定 的 时 间 领取 其购 得 的 拍 卖 品 ,
款
于
作
付
人
日
若买受人未能按照本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时间领取其购得的拍卖品,
币
种
公
工
布的人
民
汇
买
民
向
外
纳
种
种或
税
司
如
关
,
益
本
有
的
应
:
种措施
多
政府
公
收
币
兑
为
买
扣
所
有
支付之
代
算
有
司
采
代
的
权
竞买人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应在领取竞投号牌前交纳保证金。保证金
则
托
币
有
所
人
人
司
该
所得
本公
民
受
公
产生
规定
委
所
取
换
售
律
下之一
法
以
。
委托人所得的出售收益应向政府纳税,如有关法律规定本公司有代扣代 竞 买 人 参 加 本公 司 拍 卖 活 动 , 应在 领取竞投 号牌 前 交 纳 保 证金 。 保 证金 算。本公司为将买受人所支付之该币种外币兑换成人民币所产生的所有 则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成人
币
出
本
将
卖
结束后
上述
规
它
一
司
体
)
卖
品
有
数
金在拍
日
本
证
公
。
,
由
额
所
应协
人
其
并
行
助
工
存在
储
办理
银行手续费、佣金或其它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续
卖
司
,
在拍
的
具
保
前公布
定
将该拍
本公
手
执
个
委
五
托
或
的
发
用及
,
切费
的
由
照
本公
缴义务
风
或
方
生
/
此
司
一
,
地
将
法律
依
缴义务的,本公司将依照法律规定执行,委托人应协助办理所有手续,并 的具体数额由本公司在拍卖日前公布。上述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五个工 银 行 手 续 费 、 佣 金 或 其它费 用 , 均 由 买 受 人 承 担 。 ( (一)将该拍卖品储存在本公司或其它地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或风
人
作
则
相
竞
承
日
若
竞
返
未能购
竞
险均由买受人承担。在买受人支付全部购买价款后,方可领取拍卖品(包
承担相应税费。 作日内,若竞买人未能购得拍卖品,则全额无息返还竞买人;若竞买人购 第五 十 条 所 有 权转 移 险 均 由 买 受 人承担 。 在买受 人 支 付 全 部 购 买 价 款 后 , 方 可 领 取 拍 卖 品 ( 包
人
,
若
买
担
买
人购
应
,
品
还
税
。
费
拍
;
买
第五十条 所有权转移
得
额无息
内
卖
全
项
装及搬运费用自负);
拖
助
协
得拍卖品,则抵作部分购买价款。若有余额,则于竞买人领取拍卖品时,
第二十七条 协助收取拖欠款项 得拍 卖 品 , 则 抵 作 部 分购 买 价 款 。 若有 余 额 , 则 于竞 买 人 领 取拍 卖 品 时 , 买 受 人 全 额支付 购 买 价 款 后 , 即 可 获 得 拍 卖 品 的 所 有权 。 装及搬 运 费 用 自 负 ) ;
十
取
欠款
二
七条
第
买受人全额支付购买价款后,即可获得拍卖品的所有权。
收
若
三
)
第五十一条 风险转移
,
留
行使
迟
取该拍
委托 人 在 委托 本 公 司 拍 卖 其 物 品 的 同 时 , 被 视 为 授 权 本 公 司 有 权代委托 一 并 返 还。 第 五十一 条 风险 转 移 ( (二)对该拍卖品行使留置权,若买受人延迟领取该拍卖品超过三十日时,
委托人在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的同时,被视为授权本公司有权代委托
超过
卖
权
品
日
领
该拍
时
一并返还。
品
受
,
对
卖
置
人
二
延
十
买
生
竞
形
(
保证金系竞买人于拍卖前交纳本公司的担保款项。本公司对于保证金的
后
发
种
拍
本公司有权视具体情况依照中国法律法规之规定处分该拍卖品,以处分
成
,
列
情
一
功
险于
任
品
人向买受人追索相应拖欠价款。如买受人在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七日
以
生后
下
的
日
期
投
较
早发
卖
风
人 向 买 受 人 追 索 相 应 拖 欠 价 款 。 如 买 受 人 在 拍 卖 成交 日 (含 成交 日 ) 起七 日 保 证 金 系竞买 人于 拍 卖 前 交 纳 本 公司 的 担 保 款 项 。 本 公司 对于 保 证 金 的 竞投成功后,拍卖品的风险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发生后(以较早发生日期 本公 司 有 权 视 具 体 情 况依 照 中 国 法 律 法规 之 规定处分 该 拍 卖 品 , 以 处分
何
向
收取
保
付
除
。
收取
有
照
偿
相
本
运
、
全
第
款
权按
险费
内
约
违
的
保
内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本公司除有权按照本规则第五十五条 收取、收取标准、违约后的处置等相关事宜拥有决定权。 为 准 ) 即 由 买 受 人 自 行 承 担: 所得抵偿本公司垫付的保管费、保险费、搬运费等。
购
司
决
拥有
处置
为准)即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的
事
买
公
宜
价
等
十五
后
关
五
、
垫
公司
公司
规
。
费
部
搬
本
管
所得抵
标
权
本
则
条
定
、
等
,
、
费
付清
未
准
本
外
向
所
之
为
在本
认
受
公
之约定向买受人追索其应付的酬金及拍卖费用外,亦有权在本公司认为 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之选择权 ( (一)买受人领取所购拍卖品;
司
追
亦
,
取
第
人
买
有权
一
费
定
金
领
应
索
之
酬
十五
公司
约
本
其
及拍
受
卖
拍卖品
条
用
人
的
;
择
选
三
权
付
)买
购
采
情
部
实
人
法律
(
际
包
价
全
况
协
付
有
拍卖品
措施
取适
当
关
决
途
款
解
受
的
向本
径
)
公
实际可行的情况下, 采取适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协 本 公 司 有 权 酌 情 拒绝 任 何 人 参 加 本 公 司 举办 的 拍 卖活动 或 进 入 拍 卖 现 ( (二)买受人向本公司支付有关拍卖品的全部购买价款; 第 四 章 其 他
二
行
过
司
于通
但
;
不
本公司有权酌情拒绝任何人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现
可
支
下
购
限
买
第四章 其他
,
括
的
)买
七
日)
日
或
约
款
助委托人向买受人收取拖欠的款项。 上述约定并不排除委托人亲自或委 场 , 或 在拍 卖 会现场 进 行 拍 照 、 摄 像 等 活动 。 ( (三)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七日届满。
项
定
起
人
的
并不排
助
成
人亲
收
买
成
(
)
自
拖欠
日
委
。
卖
交
场,或在拍卖会现场进行拍照、摄像等活动。
届
三
交
满。
含
取
上述
除委托
人
受
向
委托
拍
方
处理
第
托任
第五
三
十七
三
在任
十
品
情
拍卖
常
六
异
条
托任何第三方向买受人追索相应拖欠款项的权利,亦不赋予本公司在任 第三十六条 异常情况处理 第五十二条 领取拍卖品 第五十七条 保密责任
司
第
何
条
况
领
买
亦
任
五
,
责
密
予
索相
不
向
赋
二
项
十
应拖
追
款
权
欠
利
人
的
受
取
保
本公
条
第
何 情 况 下 代委托 人 向 买 受 人追索 相 应 拖欠价款 的 义 务 。 本 公 司 在 任 何 情 在 拍 卖现 场 出 现 异 常 的 情 况下 , 本 公 司 有权 做 出 紧 急 处 理 。 如 拍 卖现 场 出 买 受 人 须 在 拍 卖 成交 日 (含 成交 日 ) 起 七 日 内 于 本 公 司 指 定地点 领取 所购 买 本 公 司 有 义 务为 委托 人 、 竞 买 人及 买 受 人保 守秘 密 , 并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在拍卖现场出现异常的情况下,本公司有权做出紧急处理。如拍卖现场出
何情况下代委托人向买受人追索相应拖欠价款的义务。本公司在任何情
买受人须在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七日内于本公司指定地点领取所购买
本公司有义务为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保守秘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人未
相
应责任
买
向
因
现任何争议,本公司有权协调解决。
应
委
承
的拍卖品。若买受人未能在此期限内领取拍卖品,则因逾期造成对该拍卖
能
款
买
担
。
付购
受
下
而
国法律和本规则维护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本公司的正当权益不受
况下不应因买受人未能支付购买价款而向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 现 任 何 争 议 , 本 公司 有 权协 调 解 决 。 的 拍 卖 品。 若 买 受 人 未 能 在 此期 限 内 领 取拍 卖 品 , 则 因 逾 期 造 成对 该拍 卖 国 法 律 和 本 规 则 维 护 委 托 人 、 竞 买人 、 买受 人 和 本 公 司 的 正 当权 益 不 受
价
不
况
支
托人
第
拍
担
费
司
承
人
买
第三十七条 买受人身份确认
及
八
受
的
十
人
买
均
有
由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有权决定 第 三 十七 条 买 受人 身 份 确认 品的搬运、储存及其他拍卖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且买受人应承担其所购 侵害。
,
条
其他
运
害。
权
且
品
本公
受
、
用
储存
担
决定
其所购
卖
应承
搬
侵
二
公司
有
委
并
托人
)
支
定下
第五十八条 鉴定权
权
(
视
权
接受委
体
列
决
具
本
情
授
况
付
拍卖品毁损灭失的风险,即使该拍卖品仍由本公司或其它代理人代为保
由
竞买人必须保管好自己的竞投号牌,谨防丢失。竞买人不得将自己的竞投
本公司有权接受委托人授权(由委托人支付费用)并视具体情况决定下列 竞 买 人 必 须 保 管 好 自 己 的 竞 投号 牌 , 谨 防丢 失 。 竞 买 人不得 将 自 己 的 竞 投 拍 卖品 毁 损 灭 失 的 风 险 , 即使 该 拍 卖品 仍 由 本 公 司 或 其 它 代 理 人 代 为 保 第 五 十 八条 鉴 定权
托人
费用
鉴定
使
出
与
卖
借
合
卖
项
如
他
以
牌竞投
用
果本
可
:
。
用
拍
号
进
号
拍
使
需要
委托
人
相
应
买
其竞投
存,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原因所致的该拍卖品毁损、
为
竞
鉴定结论
司
事项: 号牌出借他人使用。否则,竞买人需对他人使用其竞投号牌竞投相应拍 存 , 本 公 司 及 其 工作人 员 或 其 代 理人对 任 何 原 因 所 致 的 该 拍 卖 品 毁 损 、 如果本公司认为需要,可以对拍卖品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
。
,
对他
事
拍
人
需
认
,
品
行
牌
对
则
人
否
公
;
(一)同意购买价款以特殊付款条件支付; 品 的 行 为 承 担 全 部 法 律责任 。 灭失,不负任何责任。 同 载 明 的 拍 卖 品 的 状况不 符 的 , 本公 司 有 权 要 求变 更 或 者解 除 委 托 拍 卖
意
灭
价
付
买
付
。
同载明的拍卖品的状况不符的,本公司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委托拍卖
支
,
何责任
失
不
件
条
款
同
殊
品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负
款
任
购
以
特
(一)
;
已
二
卖品
、
持竞投号牌者在拍卖活动中参与竞买、签署成交确认书、签署拍卖笔录
出
同。
及
投
(
(二)搬移、贮存及投保已出售的拍卖品; 持 竞 投号 牌 者在拍 卖活 动 中 参 与 竞 买 、 签 署成 交确 认书 、 签 署拍 卖 笔 录 第 五十 三条 包 装 及 搬 运 合同。
售的
移
搬
拍
)
保
第五十三条 包装及搬运
合
贮
存
视
牌
解
的
号
买
本
,
决
受
权
。
有
如
受
为
买
理
人
( (三)根据本规则有关条款,解决买受人提出的索赔或委托人提出的索赔; 等文件的行为均视为办理号牌的竞买人本人所为,由该竞买人承担全部 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买受人要求,提供代为包装及处理的服务。如 第五 十 九 条 著 作 权
务
买
办
人所为
,
人承担全
文
代
索赔
或
装及处理
关
据本
人
买
的
根
否
决定是
服
竞
件
本公
规
要
则
的
的
出
索赔
;
求
有
等
委托
人提
包
为
部
该竞
司
出
条
由
三
款
第五十九条 著作权
人提
行为
)
供
,
接
受
提
均
的
项
买
员
。
买
法律责任。
装及处理
为
拍
它
人
拖欠
必要
买
卖
果
上
四
代
收
要
人
购
作
述包
施
应
的
本公司有权自行对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的任何物品制作照片、图示、图
,
司
)
采
工
的
受
人
受
求
品
(四)采取其它必要措施收取买受人拖欠委托人的款项。 法 律 责 任。 果本公司工作人员应买受人要求代为包装及处理购买的拍卖品,上述包 本 公司 有 权 自 行 对 委 托人委 托 本 公司 拍 卖 的 任 何 物 品 制 作 照 片 、 图 示 、 图
包
取其
本公
(
取
措
委托
人
款
第三十八条 委托竞投
第 二十 九 条 风险 承 担 第 三 十 八条 委 托 竞投 装及处理 仅 应 视为 本公 司 对 买 受 人 提 供 的 服 务 , 因 此 发生 的 任 何 风 险 及 录 、 视 频 、 文 字 及 其 它 各 种形 式 的 影像 制 品 , 且 其所有 权 和 知 识产 权 ( 含
第二十九条 风险承担
装及处理仅应视为本公司对买受人提供的服务,因此发生的任何风险及
录、视频、文字及其它各种形式的影像制品,且其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含
损失均由买受人自负。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因任何原因造成的框架或
著作权)均归属本公司,委托人应保证本公司无须向包括委托人本人在内
无 论 是 委 托 人 撤 回 拍卖品 或 拍卖品 未 成 交 , 委 托 人 均 应 对 其 超过 本 规则 通 常 情 况下 , 竞 买 人 应 亲 自 出 席 拍 卖会 。 如 不能 出 席 , 可 采 用 书 面形 式 委 损 失 均 由 买 受 人自负 。 在任 何情况 下 , 本 公 司 对 因 任 何原 因 造 成 的 框 架或 著作 权 ) 均 归 属 本 公 司 , 委托 人应 保 证本 公 司 无须 向 包括 委托 人 本 人 在 内
通常情况下,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采用书面形式委
无论是委托人撤回拍卖品或拍卖品未成交,委托人均应对其超过本规则
回
何费
用
之一切
取
玻璃、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损坏、灭失
任
风
品
该期
限后
在
卖
而
。
发生
其拍
所
何人
任
托本公司代为竞投。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上述委托。
限
期
规
规定期限未能取回其拍卖品而在该期限后所发生之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 托 本公 司 代 为 竞 投 。 本公 司 有 权 决定是 否 接 受 上 述 委 托 。 玻 璃 、囊 匣 、底 垫 、 支 架 、装 裱 、插 册 、 轴 头 或 类 似 附 属 物 的 损 坏 、灭 失 的任何人支付任何费用。
的
定
支付
能
费
险
及
用
行
未
自
。
任
不
负
责
公
日
司
向
责
自
通
含
本
(
之
通
发出领
的
拍卖品
回
托
委
任
人
知
起
担
承
十
第六
第三十九条 委托手续
条
)
知
免除
任。
责
承担责任。自本公司向委托人发出领回拍卖品的通知之日(含通知日)起 第 三 十 九条 委 托 手续 不负责任。 第六十条 免除责任
日
买
的
输方
理
代
其
本公
如
托
委
为
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
作
司
式领取
人
约
、
行
协
司
公
的
何违
任
以
邮
三 十 日 后 , 或 自 委 托 人 按 本 规则 约 定领 取拍 卖 品 之 时 起算 ( 以先 到 者 为 委托 本 公 司 竞 投 之 竞 买 人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不 迟于拍 卖 日 前 二 十 四 小 时 ) 如买受人要求本公司协助以邮寄、快递或运输方式领取其所购买的拍卖品 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对委托人或买受人的任何违约行为不承担
三十日后,或自委托人按本规则约定领取拍卖品之时起算(以先到者为
助
为
寄
担
不承
委
对
或
托
人
人
受
,
运
本
受
快递
人
买
要
人
求
或
卖
所
拍
品
买
购
的
司
快
或
司
负
公
买
包
公
用
委
有
权根据
办理委托手续,向本公司出具书面委托竞投授权书,并应根据本规则第
人
邮
将
费
托
交
人
一旦本
邮
行为
现违
搬
约
的
,
寄
、
情况
递
装
人
品
本
运
受
及
担)
、
,
出
下
自
在
买
准),拍卖品的一切风险及费用均由委托人承担。
拍
准 ) , 拍 卖 品 的 一切 风 险 及 费 用 均 由 委 托 人承担 。 办 理委托 手 续 , 向 本 公 司 出 具 书 面 委托 竞 投 授 权 书 , 并 应 根 据本 规 则 第 ( (包装及邮递、搬运费用由买受人负担),一旦本公司将拍卖品交付邮寄、快 责任。在委托人或买受人出现违约行为的情况下,本公司有权根据自己
任。
责
己
受
卖
付
由
本
拍
址
十
之
人
托
人披
递、运输部门、买受人或其雇员或其分支机构,则视为本公司已交付该拍
品并
如委托人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要求本公司协助其退回拍卖品并经本公司 三十四条之规定同时缴纳保证金。 递 、 运输部 门 、 买 受 人 或 其雇 员 或 其分 支机 构 , 则 视为 本 公 司 已 交 付 该拍 的判断决定向委托人或买受人披露另一方的名称和地址,使受到损害的
委托
如委
卖
期
一
规
和
在
助其
四
另
协
条
司
买
限
证
人或
的
的
回
公
时
本
受
称
退
判
地
使
。
定
保
司
露
本
公
的
名
决定
到
受
方
则
损
三
规定
金
内
害
要
规
,
断
经
缴纳
求
同
向
开
风
点后
地
卖
险
一
同
委托
公
,
品
的
第四十条 取消委托
一方得以通过法律诉讼获得损害赔偿。但是,本公司在向委托人或买受
卖品,同时应视为买受人已按正常程序领取该拍卖品,此过程中的风险由
切
。
本
承担
费
指定
人
用
自
拍
同意,拍卖品自离开本公司指定地点后的一切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 十 条 取 消 委 托 卖品 , 同 时 应 视 为 买 受 人 已 按 正 常 程 序 领 取 该 拍 卖品 , 此 过 程 中 的 风 险 由 一方 得 以 通 过法 律 诉 讼 获得损 害 赔偿 。 但 是 , 本 公司 在 向 委 托人 或 买 受
及
司
由
离
意
险
拍
权
如
,
付保
人披露该等资料之前,将采取合理步骤通知将被披露资料的一方。
支
费
买
特
指
别
先
并
卖
品
非
投
人
前
委
明
拍
买受人承担,除非买受人特别指明并负担保险费外,在邮寄、快递、运输过
十
迟
委
二
委
开
于
在
竞
四
离
本
应不
本公
竞
托
除非委托人特别指明并预先支付保险费,本公司无义务对拍卖品在离开 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如需取消委托授权,应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 买受 人 承 担 , 除 非买受 人 特 别 指 明 并 负 担 保 险 费 外 , 在 邮 寄 、 快 递 、 运 输 过 人 披露 该 等 资 料 之 前 , 将 采 取 合理 步 骤 通 知 将 被 披露 资 料 的 一方 。
公司
卖
无义
除
对
,
托授
之
司
务
日
托人
需取消
预
以
。
投
保
予
指定
司
时书
本公司指定地点后予以投保。 小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程 中 一 般 不 予 投 保 。 第六 十 一 条 通 知
本
程中一般不予投保。
知
小
本
公司
公
地
点后
。
面通
第六十一条 通知
本
受
快递
司
公
买
本
委
、
求
如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协助以邮寄、快递或其他通过第三方的运输方式退 第 四 十 一 条 委 托竞 投 之免 责 对于买受人指定或本公司向买受人推荐的包装公司及邮寄、快递、运输 竞 买 人 及 委 托 人 均 应将其 固 定有 效 的 通 讯 联 络 方 式 告 知 本公 司 , 若有 改
指定或
、
人
要
人
如
托
向
公
推
司
通过第
于
他
寄
受
邮
运
及
输方
第四十一条 委托竞投之免责
包装公
买
或其
的
式退
、
寄
快递
以
助
人
司
三
运输
竞买人及委托人均应将其固定有效的通讯联络方式告知本公司,若有改
协
邮
方
对
荐
的
投
一
的
、
殊
告
面
以
是
书
,
部
亲
指
本
司
竞
应
于委
回 其拍 卖 品 , 一 旦 本公 司 将 拍 卖 品 交 付 邮 寄 、 快 递 、 运输部 门 、 委 托 人 或 由于委托竞投是本公司为竞买人在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现场参加竞投而 部门或公司所造成的一切错误、遗漏、损坏或灭失,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变,应立即书面告知本公司。本规则中所提及之通知,仅指以信函或传真
回其拍卖品,一旦本公司将拍卖品交付邮寄、快递、运输部门、委托人或
误
加
场参
错
到
特
现
,
托
变
信
担
由
本公
而
自
投
函
立
真
切
人在
竞
或传
即
司
通
不承
或
竞
、
公
司
所
。
责
情
之
本规
况
司
不能
任
造成
。
门
为
遗漏
则
损坏或
仅
提
知
及
买
公
公
知
本
中
,
所
灭
失
,
拍
功
因
未
及其工
投
一
作
的
供
形式发出的书面通知。如以邮递方式发出,一旦本公司将通知交付邮递部
条
成
务
费
品出
理
竞
竞
第
员
服
本
对
五
境
四
项免
而
其雇 员 或 其分 支机 构 , 则 视为 本公 司 已 退 回 该拍 卖 品 , 同 时 应 视为 委 托 人 提供的一项免费服务,因而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竞投未成功或代理竞 第五十四条 拍卖品出境 形 式 发 出 的 书 面通 知 。 如 以邮 递 方 式 发 出 , 一 旦 本 公司 将 通 知 交 付 邮 递 部
其雇员或其分支机构,则视为本公司已退回该拍卖品,同时应视为委托人
或
卖
人
十
提
代
公司
门,则视为本公司已发出该通知,同时应视为收件人已按正常邮递程序收
程
灭
、
失
取
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 限制带出中
。
任
出
中
领
品,
托
险
人
由
拍
委
承
风
的
投过
担
。
该
失
或无
题不
过
担
拍卖品
承
为
竞投等
已领取该拍卖品,拍卖品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投过程中出现的疏忽、过失或无法代为竞投等问题不承担任何责任。 根据 《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文 物 保护 法 》 及 其 它 法律 、 法 规 规 定 , 限制 带 出 中 门 , 则 视为 本公 司 已发 出 该 通 知 , 同 时 应 视为 收件 人 已 按正 常 邮递 程 序 收
代
法
已
问
的
何
疏
毁
损
现
责
忽
任
、
,
日
传
则
真发送
发
当
出
到
二
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拍卖品,本公司将在拍卖品图录中或在拍卖会现场
十
该通
原
则
委托在先
条
以传
如
真
式
方
知
四
第
。
第四十二条 委托在先原则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境 的 拍 卖 品 , 本 公 司 将 在 拍 卖 品 图 录 中 或 在拍 卖 会现场 到该通知。如以传真方式发出,则传真发送当日为收件人收到该通知日期。
知
期
收
人
到
收
为
件
日
。
该通
两个
十二
买
同
公
予以说明;允许带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拍卖品,买受人应根据国家有
条
以
第
人
一
于
关
投
分
若
可
之
章
竞
以上
司
竞
割
性
,
人
委托
拍
且
三
第三章 关于竞买人和买受人 若两个或两个以上之竞买人以相同委托价委托本公司竞投同一拍卖品,且 予 以 说明 ; 允 许 带 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境 的 拍 卖 品 , 买 受 人 应 根 据 国 家 有 第六十二条 可分割性
同
第六
或
买人
两个
价
和
买受
品
卖
委托
本
竞
相
织
,
公
的
关规定自行办理出境手续。
动
规
义
间
依
本
司
的
的
当
照
组
之
加
活
拍
卖
事人各方
本
参
则
竞投成功,则最先将授权委托书发至本公司的竞买人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
竞 投 成 功 , 则 最 先 将 授 权委 托 书 发 至 本 公 司 的 竞 买 人 为 该 拍 卖 品 的 买 受人 。 关 规定 自 行办 理 出 境 手续 。 参加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依照本规则
务
权利
为
无
认定
十
约
第五
三
的
第四十三条 拍卖师的决定权
法
定确
补救
任何
之
五
第三十条 拍卖品图录 第四 十 三 条 拍 卖 师 的 决 定 权 第五十五条 未付款之补救方法 的约定确定。 如本规则之任何条款或部分因任何理由被认定为无效、不
部
不
理
第
任何
方
或
付款
卖
拍
条
条款
十
。
效
之
定
品图
被
因
如
分
由
未
则
条
录
本规
、
足
必须
为
,
方
本
付
额
各
款
为便于竞买人及委托人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本公司制作拍卖品 拍 卖 师 有 权代 表本 公 司 提 高或 降 低 竞 价 阶 梯 、 拒绝 任 何 竞 投 。 在 出 现 争 若买受人未能按照本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时间(七日内)足额付款,本 合法或不可强制执行,本规则其他条款或部分仍然有效,相关各方必须
举办
买
规则
人及
其
司
拍
,
卖活动
然
的
本
或
人
参
委托
分仍
部
本
他
公
款
加
条
竞
效
不
拍卖师有权代表本公司提高或降低竞价阶梯、拒绝任何竞投。在出现争
可
卖
品
合
相
关
法或
,
便于
,
本
公
有
行
执
强
作
拍
制
司
制
)
日
照本
四
受人未
规
间
若
条
买
则
内
时
定
规
(
十八
第
的
七
能按
图录,以文字及/或图片的形式,对拍卖品之状况进行简要陈述。拍卖品
。
图 录 , 以 文 字及 / 或 图 片 的 形 式 , 对 拍 卖 品 之状 况 进行简 要 陈 述 。 拍 卖 品 议时,有权将拍卖品重新拍卖。 公 司 有 权 采 取 以下 之 一 种 或多 种 措 施 : 遵 守 、 执 行 。 本 规 则 与 现 行 拍 卖 法及 相 关 法 律 规定 不 一致 的 , 如 果 本 规
拍卖
有
品
新
重
遵守、执行。 本规则与现行拍卖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如果本规
拍卖
议
时
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权
将
,
十
规定
律
法
则
禁
还
金
止
)
则
应
条
示板及
像
的
四
承
四
责
证
适用
影
保
退
的
关
的
先
显
应
规定
兑
规
,
违
币
货
本
不
时
示板
,
一
。
;
予
换显
同
担
还
不
性
第
。
任
相应
图 录 中 的文 字 、 参 考 价 , 图 片 或 其 它 形 式 的 影 像 制 品 和宣 传品 , 仅 供 竞 买 第四十四条 影像显示板及货币兑换显示板 ( (一)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还应承担相应责任; 则的规定不违反有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该优先适用本规则的规定。
该优
反有
规定
图录中的文字、参考价,图片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仅供竞买
第八
卖
自
按
的
价
的
则
如
真
关
值
二
的
)
并
,
参考
(
部
法
,
律
就买
品
规
性
没有
实
规定
色
、
、
为方便竞买人,本公司可能于拍卖中使用影像投射或其它形式的显示板,其
分
规定
款
,
后
受
律有
人参考,并可于拍卖前修订,不表明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实性、价值、色 为 方 便 竞 买 人 , 本公 司 可能 于 拍 卖 中 使用 影 像 投 射或 其 它 形 式 的 显 示 板 , 其 (二)自拍卖成交日后第八日起,就买受人未付款部分按照日息万分之三收取 本规则没有规定的,如果现行法律有规定,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如果本
成交
不
果
日
表
日
法
取
卖
收
人
日
本
人
订
修
万
前
,
起
之三
息
适用
,
分
规定
卖
未
公
对拍
本
有
可于拍
果
付
;
行
照
拍
司
明
现
如
本
本
除
有约
受人
与
定
,
规则和相关法律均没有规定的,适用国际惯例或国内行业惯例。
受人
付清
全
,
的
款
日
司
息
之
利
买
另
;
调 、 质 地 、 有 无 缺 陷等 所 作的担 保 。 所 示内容 仅 供 参 考 。 本 公 司对 显 示 板 所 示 之 数 额 、 拍 卖品 编 号 、 拍 卖 品 图 片 利息,直至买受人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买受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的除外; 规则 和 相 关 法律 均 没有 规 定 的 , 适 用 国 际 惯例 或 国 内 行 业 惯例 。
调、质地、有无缺陷等所作的担保。
止
公
直至
部
买
项
外
所示内容仅供参考。本公司对显示板所示之数额、拍卖品编号、拍卖品图片
因
要
偿
解
)
造成
三
切
争
一
本公
议
求赔
决
司
违约
的
括
或参考外汇金额可能出现的误差及因此而导致的任何损失,不承担责任。
损
迟付
条
受
受
人
人
因
买
包
十三
第 三 十 一条 图 录 之 不确 定 性 或参考 外 汇 金额可能 出 现 的 误 差 及 因 此 而 导 致 的 任 何 损 失 , 不承 担 责 任 。 (三)要求赔偿本公司因买受人违约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因买受人迟付 第六十三条 争议解决
买
,
(
第三十一条 图录之不确定性
第六
失
失
利
付
因 印 刷 或 摄影等技 术原 因 造成 拍 卖 品 在 图 录 及 / 或其 它 任 何 形 式 的 图 标 , 第 四 十五 条 拍 卖 成交 或拒付款项造成的利息损失; 因 依 照 本 规 则 参 加 本 公 司 拍 卖活动 而发 生 的 任 何争 议 , 相 关 各 方 均可 提
;
或拒
成
款项
因印刷或摄影等技术原因造成拍卖品在图录及/或其它任何形式的图标,
的
第四十五条 拍卖成交
造
息损
因依照本规则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而发生的任何争议,相关各方均可提
受
它
四
)
卖品
何
或
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中的色调、颜色、层次、形态等与原物存在误差者,以
影 像 制 品 和 宣传 品 中 的 色 调 、 颜 色 、 层 次 、 形态 等 与 原 物 存在 误 差 者 , 以 竞 买 人 的 最 高应 价 经拍 卖 师 落 槌 或 者 以其 它 公 开 表 示 买 定 的 方 式 确 认 (四)留置本公司向同一买受人拍卖的该件或任何其它拍卖品,以及因任何 请北京仲 裁委 员 会 按 照 其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解 决该 等争 议 的 准 据法 应
买
卖
任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它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
任
拍
该
本
件
司
及因
(
置
何
其
公
留
以
,
向
人
拍
同一
的
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解决该等争议的准据法应
裁
法律
拍
准
相
各
原
关
为
束
。
。
任
本
何
中
原物为准。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拍卖品用任何方式(包 时 , 即表明 该 竞 买 人 与 委 托 人 之 间 达 成 了 关 于 该 拍 卖品 的 买 卖 合 同 。 原 因 由 本 公 司 占 有 该 买 受人 的 任 何 其 它 财 产或 财 产 权利 , 留 置 期 间 发生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
仲
理人对
代
员
原因由本公司占有该买受人的任何其它财产或财产权利,留置期间发生
任
人
和
用
的
方
司
,
(包
何
民
共
及
是终局
工作人
物
均
卖
力
时,即表明该竞买人与委托人之间达成了关于该拍卖品的买卖合同。
裁决
其
约
其
式
公
。
有
或
对
华
为
方
国
品
六
录
记
卖
拍
条
四
的一切费用及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若买受人未能在本公司指定时间内
使
条
第
四
十
六十
文字
用
括 证 书 、 图 录 、 幻 灯 投 影 、 新 闻裁 体 等 ) 所 作 的 介 绍及 评 价 , 均 为参 考 性 意 第四十六条 拍卖记录 的 一 切 费 用 及 风 险 均 由 买 受人 承 担 。 若 买 受人未 能在 本 公 司 指 定 时 间 内 第六十四条 使用文字
括证书、图录、幻灯投影、新闻裁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
第
民共
全部
文本
如
行其
则
本
关
拍
。
考
构
如
华
(
或
则
参
担
上
有
以
何
文
履
法律法
不
)
根
理人对
司
其
写
品
国
代
相
文本
保
卖
作
司
的
文
成
义
见
据
见,不构成对拍卖品的任何担保。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上 本 公 司 进 行 拍卖 时 , 制 作 拍卖 笔 录 , 拍卖 笔 录 由 拍卖 师 、 记 录 人 签 名 。 在 履行其全部相关义务,则本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 本规则以中文写作,英文文本(如有)仅供参考。中文文本如与英文文本
文本
,
本
供
及
中
公
有权
工作人
英文
中
其
人
关
任
对
,
与英文
本
员
本公司进行拍卖时,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在
规
仅
务
和
,
规
。
中
相
公
之规定处分留置物。处分留置物所得不足抵偿买受人应付本公司全部款
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它公开表示
有任何不一致之处,以中文文本为准。
述之介 绍 及 评 价 中 的 不 准 确 或 遗漏之 处 不 承 担 责 任 。 本 公 司 举办 的 拍 卖活动 中 , 最高 应 价经 拍 卖 师 落 槌 或 者 以 其 它 公 开 表 示 之 规定处分 留 置物 。 处分 留 置物 所 得 不 足 抵 偿 买 受 人 应付 本公 司 全 部 款 有 任何 不 一 致 之处 ,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
述之介绍及评价中的不准确或遗漏之处不承担责任。
签
确认
成
署
交
项的,本公司有权另行追索;
书
买
,
第三十二条 竞买人之审看责任
确认
买
第 三十二 条 竞 买 人 之 审 看 责 任 买定的方式确认后,买受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项 的 , 本 公 司 有 权 另 行 追索 ; 第 六 十 五条 施行 时 间
后
的
定
应
当
方式
第六十五条 施行时间
受人
。
拍卖品
中
拍卖
它
的
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伪及/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及/或 第四十七条 酬金及费用 ( (五)撤销在同一或任何其它拍卖中向同一买受人售出的该件或任何其它 本规则于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
本
向
公
司对
何
真
或
其
任
承
费
销
。
起
担
条
受
年
竞
不
买
该
用
其
施
2
七
1
撤
疵
2
月
酬金
保
的
担
买
瑕
任
日
5
)
及
它
责
行
同一
2
或
售
或
0
规
任
于
伪
则
第四
件
/
或
及
同一
何
人
出
本
在
。
五
品
及/
质
2
人
十
对
其
其代理人有责任自行了解有关拍卖品的实际状况并对自己竞投某拍卖品 竞 买 人 竞 投 成功 后 , 即 成为 该拍 卖 品 的 买 受 人 。 买 受 人应 支 付 本 公 司 相 拍 卖 品 的 交 易 , 并 保 留 追索 因 撤 销 该 交 易 所蒙 受 损失 的 权 利 ; 第 六十六 条 解 释 权
代理
卖
自
己竞投某
拍
拍卖品的交易,并保留追索因撤销该交易所蒙受损失的权利;
竞买人竞投成功后,即成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买受人应支付本公司相
第六十六条 解释权
品
的
自
有
有
实
责
拍
任
关
品
卖
际
人
状
行
了
况
解
并
卖
支
酬
金
落
它
付拍
以其
同
当
时
司
于
,
应
规
之十五
价
费用
的
可
拍
卖
卖
百
出
分
买
的
成交
本
方
或
式
槌
后
拍
。
司
建
委
律
际
重
国
意
。
竞
买
永乐
法
议
,
托
任
卖有
公
本
。
人
限
规则
公
本
郑
责
司
拍
同
规定
释
鉴定或
再
以
六
,
本公
行
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本公司郑重建议,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以鉴定或 当于落槌价百分之十五的酬金,同时应支付拍卖成交后的拍卖费用。买 (六)经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按照本规则规定再行拍卖或以其它方式出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北京永乐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行
则
的
解
的
(
按
于北京
在
承担
,
经
照
人应
)
日
权
前
卖
拍
属
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