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2 - 览胜——现当代艺术夜场
P. 172

可
                                                                                                                                                                                   委
                                                                     其它方式亲自审看拟竞投拍卖品之原物,自行判断该拍卖品是否与本公
                                                                                                                                                                      二
                  续
                                                                                                                                              受
                                                                                                                                                                                 向
                                                                                                                                                                       十
                                                                                                                                                        司
                    费
                      的
                                                                                                                                                                                        收取
                                                                                                                                                                                                        售该拍卖品。原买受人除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买受人及委托人应当支
                                                                                                                                                               本
                                                                                                                                                                 规则
                                                                                                                                                                                                拍
                                                                                                                                                                    第
                                                                                                                                                                                    托
                 手
                                                                                                                                                            根据
                                                                                                                                                                                      人
               交
                                                                                                                                                                          条
                            该拍
                                    留
                           为
                                      价
                                   保
                                                                                                                                                     本公
                               卖
                                 品
                                                                                                                                                                         二
                                                                                                                                                   认
                                                                                                                                                人承
                                              三
                                                。
                                                                                                                                                                               定
                       标准
                                            之
                                                                                                                                                                            的
                                        的
                                         百
                                                                                                                                                                              规
                                           分
            未成
                                                                                                                                                                                           佣
                                                                                                                                                                                             金及
            未成交手续费的标准为该拍卖品保留价的百分之三。                                  其 它 方 式 亲 自 审 看 拟竞投 拍 卖 品 之 原 物 , 自 行 判 断 该 拍 卖 品 是 否 与 本 公              受人承认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委托人收取佣金及拍                           售 该 拍 卖 品 。 原买 受 人 除 应 当 支 付第一 次 拍 卖 中 买 受 人 及 委 托人 应 当 支
                                                                                                                                                                                                                                              方
                                                                                                                                                                                                            金
                                                                                                                                                                                                           酬
                                                                                                                                                                                                                                            它
                                                                                                                                                                                                              及佣
                                                                                                                                                                                                                                          其
                  条
                                                                     司拍卖品图录以及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所描述相符合,而不应
                                                                                                                                                                                                         的
                                                                                                                                                                                                        付
                                                                                                                                                                                                                                                    该拍
                                                                                                                                                                                                                                                         品
                                                                                                                                                                                                                                                        卖
                                                                                                                                                                                                                                                   售
                                                                                                                                                                                                                                               式
               十四
                                                                                                                                                                                                                                                 出
              二
                           支付
                                                                                                                                                                                                                                    拍
                                                                                                                                                                                                                          用
                                                                                                                                                                                                                                     卖
                                                                                                                                                                                                                        费
                                                                                                                                                                                                                                  次
                                                                                                                                                                                                                                再
            第二十四条 出售收益支付                                             司 拍 卖 品 图 录 以 及 其它 形 式 的 影 像 制 品 和 宣 传 品所 描 述 相符 合 , 而 不 应               卖 费 用 。                                                   付的酬金及佣金及拍卖费用并承担再次拍卖或以其它方式出售该拍卖品
                                                                                                                                                                                                                           并承担
            第
                    出
                                                                                                                                                                                                                 金
                                                                                                                                                                                                                                         以
                                                                                                                                              卖费用。

                        收益
                                                                                                                                                                                                                      卖
                                                                                                                                                                                                                                       或
                      售
                                                                                                                                                                                                                   及拍
                                                                                               出
                                                                        录
                                                                                                                                                   八
                                                                       图
            如买受人已按本规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则本
            如 买受 人 已 按 本 规 则 第 四 十 八 条的规 定 向 本 公 司 付 清 全 部 购 买 价 款 , 则 本  依图录及影像制品和宣传品的描述做出决定。                                                第四十八条 付款时间                                                所有 费 用 外 , 若 再 行拍 卖 或 以 其 它 方 式 出 售 该拍 卖 品 所得 的 价 款 低于 原
                                                                                          描
                                                                             像
                                                                               制
                                                                          及
                                                                                                 决
                                                                            影
                                                                                                                                                          时间
                                                                                     传品
                                                                                                                                                        款
                                                                                                                                                 十
                                                                                                                                                       付
                                                                                                  定
                                                                                             做
                                                                                                                                              第四
                                                                     依
                                                                                                    。
                                                                                         的

                                                                                            述
                                                                                  和宣
                                                                                                                                                     条
                                                                                                                                                                                                        所有费用外,若再行拍卖或以其它方式出售该拍卖品所得的价款低于原
                                                                                 品
                                                                                                                                                                                           清
                                                                                                                                              拍
                                                                                                                                                                                         付
                                                                                                                                                                                   日
                                                                                                                                                     后
                                                                                    记
                                                                                 人
                                                                                                                                                                                                              的
                                                                     第
                                                                                                                                                                                             购
                                                                                                                                                           人
                                                                                                                                                                                    内
                                                                       三十三
                                                                                                                                                                          成交
                                                                                                                                                                  卖
                                                                                                                                                                                                         卖
                                                                                                                                                                                                           价
                                                                                                                                                                                                            款
                                                                                                                                                                拍
            公司 应 自 拍 卖 成交 日 起三 十五 日 后 将 出 售 收 益 以 人 民 币 方 式 支 付 委 托人 。  第三十三条 竞买人登记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自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七日内一次付清购买价                         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公司应自拍卖成交日起三十五日后将出售收益以人民币方式支付委托人。
                                                                                                                                                                        (
                                                                                                                                                                                                                    受
                                                                                                                                                                                起
                                                                                                                                                                                                                   买
                                                                                                                                                        买
                                                                                                                                                                             日
                                                                                                                                                                                                                      人应
                                                                                                                                                                                                                                 。
                                                                                                                                                卖
                                                                                                                                                                               )
                                                                                                                                                                                        次
                                                                                                                                                                                                                         当
                                                                                                                                                              自
                                                                                                                                                                                                                ,
                                                                                                                                                         受
                                                                                                                                                                         含
                                                                                                                                                                                                                           补足差额
                                                                                                                                                      ,
                                                                                                                                                                                                                 原
                                                                                                                                                                                 七
                                                                                                                                                                                              买价
                                                                                                                                                  成交
                                                                                                                                                                      日
                                                                               买
                                                                                   登
                                                                                                                                                                                      一
                                                                            条
                                                                                                                                                                   成交

                                                                              竞
                                                                                                                                                             应
                                                                                                                                                                                                        拍
                                                                                                                       ;
                                                                                       拍
                                                                                                                                                                                                              及
                                                                                                                                              款并领取拍卖品(包装及搬运费用自负),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卖
                                                                                                                                                                                                                                          损
                                                                                                    份证
            第
                                                                                                                                                                                                                                                        而
                  条
                                                                                                                                                                                                                                            失
            第二十五条 延迟付款                                               竞买人为自然人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明填写并签署登记文件;                                         款并领  取 拍 卖 品 ( 包装及 搬 运 费 用 自 负 ) , 否则 应 承担 违 约 责 任 。      本规则涉及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及因追索损失而产
                                                                                                                                                                                                                                  损
                                                                             然人
                                                                                           前
                                                                                的
                                                                     竞
                                                                                                          写
                                                                                                                                                                                                                                    失
                      迟
                                                                                                                                                                                                                   失
                                                                                                        填
                                                                                                                                                                                                                        但不
                         款
                                                                                                                                                                                                                                       间
                                                                                                                                                                                                                       括
                                                                                                                                                                                                                                                    损
                                                                                                                                                                                                                                      、
                                                                                                                                                                                                        本
                                                                                                                                                                                                                     包
                        付
                                                                                             凭
                                                                                                       明
                                                                                          日
                                                                                                  身
                                                                                  ,
              二十
                                                                                                                                                                                                                的
                                                                                                                                                                                                                  损
                                                                                                                                                                                                                                                         产
                                                                                               有效
                     延
                                                                                     在
                                                                                                                                                                                                                                         接
                                                                                                                                                                                                                            限于
                                                                                                                 登
                                                                                                            并
                                                                                                                                                                                                                                               因
                                                                       买
                                                                                                                                                                                                           则
                                                                                                                  记文件
                 五
                                                                                                                                                                                                                                                 追索
                                                                                                             签
                                                                                                                                                                                                                                                      失
                                                                                   应
                                                                          为
                                                                                                                                                                                                                               直
                                                                        人
                                                                                                                                                                                                                                 接
                                                                                                                                                                                                         规
                                                                                                               署
                                                                                                                                                                                                             涉
                                                                                                                                                                                                                                              及
                                                                            自
                                                                               或
                                                                                                                                                                                                        生的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公证费、评估费、保全费、拍卖
                                                                                                  日
                                                                                                                                              第四十九条 支付币种
                                                                                                             册
                                                                                                       有
                                                                                  其
                                                                                                         效的
                                                                                                            注
                                                                                                                    书
                                                                                                     凭
                                                                                                卖
            如本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本公司仍未收到买受人的全
            如 本 规 则 第 四 十 八条 规 定 的 付 款 期 限届 满 , 本 公 司 仍 未 收 到 买 受 人 的 全  竞买人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的注册登记证书,法                                     第四 十 九 条   支 付 币 种                                        生 的 仲 裁 费、 诉 讼 费、 律 师 费、 鉴 定 费、 公 证 费、 评 估 费、 保 全 费、 拍 卖
                                                                                               拍
                                                                        人
                                                                                             在
                                                                       买
                                                                                                               登
                                                                                 者
                                                                                                                      ,
                                                                                            应
                                                                                                                 记
                                                                                                                       法
                                                                             人
                                                                                                                  证
                                                                                    它
                                                                                       织的
                                                                          为法
                                                                     竞
                                                                                                    前
                                                                                     组
                                                                                          ,
                                          付
                      则
                                                     款
                                                购买
                         公
                                        支
                                                       之
                              在收
            部
                                             全
                                                                                                                                                                                                        费等处理该争议的必要费用。
                                     受
                 价
            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将在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之日起七个                          定 代 表人 身 份证 明 或 者合法 的 授 权 委 托手 续 填 写 并 签 署 登 记文件 , 领 取                   所 有 价 款 应以 本 公 司 指 定的 货 币 支 付 , 如 买 受 人 以 本 公 司 指 定的 货 币以  费 等处 理该 争 议 的 必 要 费 用 。
                                           的
                                                    价
                                               部
                       本
                                 到
              购买
                                                                     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手续填写并签署登记文件,领取
                                   买
                    ,
                                                          起
                                      人
                                                                                                                                              所有价款应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支付,如买受人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以
                            将
                                                            七
                           司
                                                              个
                                                         日
                   款
                                                                                                                                              外的其它货币支付,应按买受人与本公司约定的汇价折算或按照中国人
                                                                                                                                                                                                        第五十六条 延期领取拍卖品之补救方法
                                                                     竞投号牌,否则不视为正式竞买人。
            工 作 日 内 将 出 售 收 益支 付 委 托人 。                              竞 投 号 牌 , 否 则 不 视 为正 式 竞 买人 。                                            外 的其它货   币 支 付 , 应 按 买 受 人 与 本 公 司 约 定的 汇 价 折 算 或 按 照 中 国 人  第五 十六 条   延 期 领取拍 卖 品 之补 救方 法
            工作日内将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
                                                                                                                                                                        日
                                                                                                                                                                                                折
            第二十六条 税项
                                                                                                                                                       受
                                                                                                                                                  行
                                                                                                                                                                                              价
                                                                     第三十四条 保证金
                                                                                                                                                                                           的
                                                                                                                                                                                      该币
                                                                                                                                                                   个
                                                                                                                                                                                    与
                                                                                                                                                               前
                                                                                                                                                                 一
                                                                                                                                                银
            第 二十 六 条   税 项                                           第 三 十四 条   保证 金                                                          民银行于买受人付款日前一个工作日公布的人民币与该币种的汇价折                            若 买 受 人 未 能 按 照 本 规 则 第 四 十 八条 规定 的 时 间 领取 其购 得 的 拍 卖 品 ,
                                                                                                                                                            款
                                                                                                                                                   于
                                                                                                                                                                      作
                                                                                                                                                          付
                                                                                                                                                         人
                                                                                                                                                              日
                                                                                                                                                                                                        若买受人未能按照本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时间领取其购得的拍卖品,
                                                                                                                                                                                  币
                                                                                                                                                                                         种
                                                                                                                                                                          公
                                                                                                                                                                     工
                                                                                                                                                                           布的人
                                                                                                                                                                                 民
                                                                                                                                                                                             汇
                                                                                                                                                     买
                                                                                                                                              民
                              向
                                                                                                                                                                          外
                                   纳
                                                                                                                                                                         种
                                                                                                                                                                                                                           种或
                                     税
                                                                                                                                                     司
                                        如
                                           关
                                       ,
                           益
                                                                                                                                                 本
                                          有
                                                                                                                                                                                             的
                             应
                                                                                                                                                                                                                                     :
                                                                                                                                                                                                                                种措施
                                                                                                                                                                                                                              多
                                政府
                                                                                                                                                   公
                         收
                                                                                                                                                                            币
                                                                                                                                                                              兑
                                                                                                                                                      为
                                                                                                                                                          买
                                                            扣
                                                                                                                                                                                              所
                                                                                                                                                                                                              有
                                                                                                                                                                支付之
                                                              代
                                                                                                                                              算
                                                         有
                                                       司
                                                                                                                                                                                                                 采
                                                          代
                    的
                                                                                                                                                                                                                权
                                                                     竞买人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应在领取竞投号牌前交纳保证金。保证金
                                                                                                                                                                                                        则
              托
                                                                                                                                                                                      币
                                                                                                                                                                                                有
                                                                                                                                                               所
                                                                                                                                                             人
               人
                                                                                                                                                                                                            司
                                                                                                                                                                     该
                 所得
                                                                                                                                                                                                         本公
                                                                                                                                                                                    民
                                                                                                                                                           受
                                                     公
                                                                                                                                                                                         产生
                                                规定
            委
                                                                                                                                                                                        所
                                                                                                                                                                                                                   取
                                                                                                                                                                               换
                        售
                                               律
                                                                                                                                                                                                                      下之一
                                             法
                                                                                                                                                                                                                     以
                                                                                                                                                。
            委托人所得的出售收益应向政府纳税,如有关法律规定本公司有代扣代                          竞 买 人 参 加 本公 司 拍 卖 活 动 , 应在 领取竞投 号牌 前 交 纳 保 证金 。 保 证金                    算。本公司为将买受人所支付之该币种外币兑换成人民币所产生的所有                           则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成人
                                                                                                                                                                       币
                      出
                                                    本
                                                                                                                                                        将
                                                                                                             卖
                                                                                                              结束后
                                                                                                 上述
                                 规
                                                                                                                                                                                                                                它
                                                                                                                                                                                                        一
                                                                                  司
                                                                        体
                                                                                                                                                                                                          )
                                                                                       卖
                                                                                                                                                                                                                 品
                                                       有
                                                                          数
                                                                                                        金在拍
                                                                                         日
                                                                               本
                                                                                                      证
                                                                                 公
                                                                                                。
                                       ,
                                                                             由
                                                                            额
                                                      所
                                              应协
                                            人
                                                                                                                                                                                                                              其
                                                              并
                                      行
                                                 助
                                                                                                                       工
                                                                                                                                                                                                                    存在
                                                                                                                                                                                                                  储
                                                  办理
                                                                                                                                              银行手续费、佣金或其它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续
                                                                                                                                                                                                               卖
                                                                                                                                                                                                                           司
                                                            ,
                                                                                    在拍
                                                                     的
                                                                       具
                                                                                                    保
                                                                                           前公布
                                  定
                                                                                                                                                                                                          将该拍
                                                                                                                                                                                                                       本公
                                                         手
                                    执
                                                                                                                     个
                                         委
                                                                                                                    五
                                          托
                                                                                                                                                                                                                            或
                 的
                                                                                                                                                                                                                                         发
                                                                                                                                                                                                                                                   用及
                                                                                                                                                                                                                                    ,
                                                                                                                                                                                                                                                切费
                                                                                                                                                                                                                                            的
                                                                                                                                                                                                                                      由
                            照
                    本公
            缴义务
                                                                                                                                                                                                                                                         风
                                                                                                                                                                                                                                                        或
                                                                                                                                                                                                                                   方
                                                                                                                                                                                                                                           生
                                                                                                                                                                                                                                                      /
                                                                                                                                                                                                                                       此
                       司
                                                                                                                                                                                                                                              一
                  ,
                                                                                                                                                                                                                                 地
                         将
                              法律
                          依
            缴义务的,本公司将依照法律规定执行,委托人应协助办理所有手续,并                         的具体数额由本公司在拍卖日前公布。上述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五个工                                          银 行 手 续 费 、 佣 金 或 其它费 用 , 均 由 买 受 人 承 担 。                 ( (一)将该拍卖品储存在本公司或其它地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或风
                                                                                人
                                                                     作
                                                                                              则
               相
                                                                                                                  竞
            承
                                                                       日
                                                                                                                若
                                                                             竞
                                                                                                       返
                                                                                  未能购
                                                                                                          竞
                                                                                                                                                                                                        险均由买受人承担。在买受人支付全部购买价款后,方可领取拍卖品(包
            承担相应税费。                                                  作日内,若竞买人未能购得拍卖品,则全额无息返还竞买人;若竞买人购                                         第五  十 条   所 有 权转 移                                        险 均 由 买 受 人承担 。 在买受 人 支 付 全 部 购 买 价 款 后 , 方 可 领 取 拍 卖 品 ( 包
                                                                                                             人
                                                                                             ,
                                                                           若
                                                                                                            买
              担
                                                                              买
                                                                                                                     人购
                 应
                                                                          ,
                                                                                            品
                                                                                                        还
                  税
                      。
                    费
                                                                                        拍
                                                                                                               ;
                                                                                                                    买
                                                                                                                                              第五十条 所有权转移
                                                                                       得
                                                                                                  额无息
                                                                        内
                                                                                          卖
                                                                                                全
                                项
                                                                                                                                                                                                        装及搬运费用自负);

                           拖
                      助
                     协
                                                                     得拍卖品,则抵作部分购买价款。若有余额,则于竞买人领取拍卖品时,
            第二十七条 协助收取拖欠款项                                           得拍 卖 品 , 则 抵 作 部 分购 买 价 款 。 若有 余 额 , 则 于竞 买 人 领 取拍 卖 品 时 ,               买 受 人 全 额支付 购 买 价 款 后 , 即 可 获 得 拍 卖 品 的 所 有权 。            装及搬 运 费 用 自 负 ) ;
               十
                         取
                             欠款
              二
                 七条
            第
                                                                                                                                              买受人全额支付购买价款后,即可获得拍卖品的所有权。
                        收
                                                                                                                                                                                                                            若
                                                                                                                                                                                                                                                   三
                                                                                                                                                                                                          )
                                                                                                                                              第五十一条 风险转移
                                                                                                                                                                                                                           ,
                                                                                                                                                                                                                      留
                                                                                                                                                                                                                   行使
                                                                                                                                                                                                                                    迟
                                                                                                                                                                                                                                        取该拍
            委托 人 在 委托 本 公 司 拍 卖 其 物 品 的 同 时 , 被 视 为 授 权 本 公 司 有 权代委托  一 并 返 还。                                                                第 五十一  条   风险 转 移                                         ( (二)对该拍卖品行使留置权,若买受人延迟领取该拍卖品超过三十日时,
            委托人在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的同时,被视为授权本公司有权代委托
                                                                                                                                                                                                                                                超过
                                                                                                                                                                                                                                             卖
                                                                                                                                                                                                                         权
                                                                                                                                                                                                                                              品
                                                                                                                                                                                                                                                      日
                                                                                                                                                                                                                                      领
                                                                                                                                                                                                            该拍
                                                                                                                                                                                                                                                        时
                                                                     一并返还。
                                                                                                                                                                                                                 品
                                                                                                                                                                                                                               受
                                                                                                                                                                                                                                                          ,
                                                                                                                                                                                                          对
                                                                                                                                                                                                               卖
                                                                                                                                                                                                                        置
                                                                                                                                                                                                                                 人
                                                                                                                                                                                                        二
                                                                                                                                                                                                                                   延
                                                                                                                                                                                                                                                     十
                                                                                                                                                                                                                              买
                                                                                                                                                                                             生
                                                                                                                                              竞
                                                                                                                                                                               形
                                                                                                                                                                                      (
                                                                     保证金系竞买人于拍卖前交纳本公司的担保款项。本公司对于保证金的
                                                                                                                                                     后
                                                                                                                                                                                 发
                                                                                                                                                                            种
                                                                                                                                                        拍
                                                                                                                                                                                                        本公司有权视具体情况依照中国法律法规之规定处分该拍卖品,以处分
                                                                                                                                                  成
                                                                                                                                                      ,
                                                                                                                                                                     列
                                                                                                                                                                             情
                                                                                                                                                                          一
                                                                                                                                                   功
                                                                                                                                                                险于
                                                                                                                                                                       任
                                                                                                                                                           品
            人向买受人追索相应拖欠价款。如买受人在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七日
                                                                                                                                                                                      以
                                                                                                                                                                                  生后
                                                                                                                                                                   下
                                                                                                                                                             的
                                                                                                                                                                                              日
                                                                                                                                                                                                期
                                                                                                                                                投
                                                                                                                                                                                        较
                                                                                                                                                                                         早发
                                                                                                                                                         卖
                                                                                                                                                              风
            人 向 买 受 人 追 索 相 应 拖 欠 价 款 。 如 买 受 人 在 拍 卖 成交 日 (含 成交 日 ) 起七 日  保 证 金 系竞买 人于 拍 卖 前 交 纳 本 公司 的 担 保 款 项 。 本 公司 对于 保 证 金 的            竞投成功后,拍卖品的风险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发生后(以较早发生日期                          本公 司 有 权 视 具 体 情 况依 照 中 国 法 律 法规 之 规定处分 该 拍 卖 品 , 以 处分
                                                                                                                                                                        何
               向
                                                                     收取
                                                                                                                                                                                                                        保
                                                                                                                                                                                                                     付
                                         除
                                                                                                            。
                                                                          收取
                                           有
                                                照
                                                                                                                                                                                                            偿
                                                                                             相
                 本
                                                                                                                                                                                                                                      运
                                                                        、
                         全
                                                       第
                                  款
                                             权按
                                                                                                                                                                                                                                险费
            内
                                                                                   约
                                                                                  违
                                                                                                                                                                                                                      的
                                                                                                                                                                                                                              保
            内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本公司除有权按照本规则第五十五条                          收取、收取标准、违约后的处置等相关事宜拥有决定权。                                                为 准 ) 即 由 买 受 人 自 行 承 担:                                  所得抵偿本公司垫付的保管费、保险费、搬运费等。
                             购
                                                                                                                                                                                                                 司
                                                                                                       决
                                                                                                    拥有
                                                                                        处置
                                                                                                                                              为准)即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的
                                                                                                事
                              买
                                                                                                                                                                                                                公
                                                                                                  宜
                                价
                                                                                                                                                                                                                                         等
                                                          十五
                                                                                     后
                                                                                               关
                                                         五
                                                                                、
                                                                                                                                                                                                                   垫
                  公司
                                      公司
                                                    规
                                                                                                                                                                                                                                           。
                                                                                                                                                                                                                           费
                           部
                                                                                                                                                                                                                                    搬
                                                  本
                                                                                                                                                                                                                          管
                                                                                                                                                                                                        所得抵
                                                                             标
                                                                                                          权
                                                                                                                                                                                                              本
                                                     则
                                                              条
                                                                                                        定
                                                                                                                                                                                                                             、
                                                                                           等
                                   ,
                                                                                                                                                                                                                                   、
                                                                                                                                                                                                                                        费
                      付清
             未
                                                                               准
                                    本
                                             外
                 向
                                                                                                                                                         所
            之
                                                              为
                                                     在本
                                                            认
                    受
                                                         公
            之约定向买受人追索其应付的酬金及拍卖费用外,亦有权在本公司认为                          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之选择权                                                            ( (一)买受人领取所购拍卖品;
                                                          司
                        追
                                                亦
                                               ,
                                                                                                                                                        取
                                                                     第
                      人
                   买
                                                  有权
                                                                                                                                               一
                                          费
               定
                                   金
                                                                                                                                                      领
                             应
                         索
                                                                                   之
                                  酬
                                                                        十五
                                                                               公司
              约
                                                                              本
                           其

                                     及拍
                                                                                                                                                   受
                                        卖
                                                                                                                                                             拍卖品
                                                                            条
                                            用
                                                                                                                                                    人
                                的
                                                                                                                                                                 ;
                                                                                      择
                                                                                    选
                                                                       三
                                                                                        权
                              付
                                                                                                                                                 )买
                                                                                                                                                           购
                           采
                    情
                                                                                                                                                                           部
            实
                                                                                                                                                    人
                                                   法律
                                     (
              际
                                      包
                                                                                                                                                                                价
                                                                                                                                                                         全
                      况
                                                              协
                                                                                                                                                              付
                                                                                                                                                                有
                                                                                                                                                                   拍卖品
                                  措施
                             取适
                                当
                                                                                                                                                                 关
                                                           决
                                                      途
                                                                                                                                                                                  款
                                                          解
                                                                                                                                                   受
                   的
                                                                                                                                                      向本
                                                        径
                                                             )
                                                                                                                                                         公
            实际可行的情况下, 采取适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协                        本 公 司 有 权 酌 情 拒绝 任 何 人 参 加 本 公 司 举办 的 拍 卖活动 或 进 入 拍 卖 现                  ( (二)买受人向本公司支付有关拍卖品的全部购买价款;                               第 四 章 其 他
                                                                                                                                               二
                 行

                                                 过
                                                                                                                                                           司
                                              于通
                                         但
                                                                                                                                                                                   ;
                                           不
                                                                     本公司有权酌情拒绝任何人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现
               可
                                                                                                                                                            支
                       下
                                                                                                                                                                             购
                                            限
                                                                                                                                                                              买
                                                                                                                                                                                                        第四章 其他
                         ,
                                       括
                                                                                                                                                                        的
                                                                                                                                                )买
                                                                                                                                                                  七
                                                                                                                                                               日)
                                                                                                                                                        日
                                                            或
                                          约
                                 款
            助委托人向买受人收取拖欠的款项。 上述约定并不排除委托人亲自或委                         场 , 或 在拍 卖 会现场 进 行 拍 照 、 摄 像 等 活动 。                                      ( (三)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七日届满。
                                   项
                                            定
                                                                                                                                                                 起
                 人
                                的
                                             并不排
            助
                                                                                                                                                    成
                                                       人亲
                         收
                    买
                                                                                                                                                           成
                                                                                                                                                         (
                                                                                                                                                )
                                                          自
                            拖欠
                                                                                                                                                                    日
                                                              委
                                    。
                                                                                                                                                   卖
                                                                                                                                                             交
                                                                     场,或在拍卖会现场进行拍照、摄像等活动。
                                                                                                                                                                      届
                                                                                                                                               三
                                                                                                                                                      交
                                                                                                                                                                       满。

                                                                                                                                                          含
                           取
                                       上述
                                                  除委托
                       人
                      受
                  向
              委托
                                                                                                                                                 拍
                    方
                                                                                    处理
                 第
            托任

                                                                                                                                                                                                        第五
                                                                       三
                                                                                                                                                                                                           十七
                   三
                                                            在任
                                                                        十
                                                                                                                                                             品
                                                                                 情
                                                                                                                                                          拍卖
                                                                               常
                                                                          六
                                                                              异
                                                                            条
            托任何第三方向买受人追索相应拖欠款项的权利,亦不赋予本公司在任                          第三十六条 异常情况处理                                                             第五十二条 领取拍卖品                                               第五十七条 保密责任
                                                          司
                                                                     第
               何
                                                                                                                                                                                                              条
                                                                                   况
                                                                                                                                                       领
                        买
                                                亦
                                                                                                                                                                                                                     任
                                                                                                                                                五
                                               ,
                                                                                                                                                                                                                   责
                                                                                                                                                                                                                  密
                                                     予
                              索相
                                                  不
                      向
                                                    赋
                                                                                                                                                   二

                                        项
                                                                                                                                                  十
                                  应拖
                             追
                                       款
                                            权
                                     欠
                                             利
                           人
                                          的
                         受
                                                                                                                                                         取
                                                                                                                                                                                                                保

                                                       本公
                                                                                                                                                     条
                                                                                                                                              第
            何 情 况 下 代委托 人 向 买 受 人追索 相 应 拖欠价款 的 义 务 。 本 公 司 在 任 何 情   在 拍 卖现 场 出 现 异 常 的 情 况下 , 本 公 司 有权 做 出 紧 急 处 理 。 如 拍 卖现 场 出              买 受 人 须 在 拍 卖 成交 日 (含 成交 日 ) 起 七 日 内 于 本 公 司 指 定地点 领取 所购 买  本 公 司 有 义 务为 委托 人 、 竞 买 人及 买 受 人保 守秘 密 , 并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在拍卖现场出现异常的情况下,本公司有权做出紧急处理。如拍卖现场出
            何情况下代委托人向买受人追索相应拖欠价款的义务。本公司在任何情
                                                                                                                                              买受人须在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七日内于本公司指定地点领取所购买
                                                                                                                                                                                                        本公司有义务为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保守秘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人未
                                                 相
                                                   应责任
                    买
                                        向
                  因
                                                                     现任何争议,本公司有权协调解决。
                 应
                                         委
                                              承
                                                                                                                                              的拍卖品。若买受人未能在此期限内领取拍卖品,则因逾期造成对该拍卖
                           能
                                    款
                                 买
                                                担
                                                        。
                              付购
                      受
              下
                                      而
                                                                                                                                                                                                       国法律和本规则维护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本公司的正当权益不受
            况下不应因买受人未能支付购买价款而向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                             现 任 何 争 议 , 本 公司 有 权协 调 解 决 。                                            的 拍 卖 品。 若 买 受 人 未 能 在 此期 限 内 领 取拍 卖 品 , 则 因 逾 期 造 成对 该拍 卖  国 法 律 和 本 规 则 维 护 委 托 人 、 竞 买人 、 买受 人 和 本 公 司 的 正 当权 益 不 受
                                   价
               不
            况
                            支
                                           托人
            第
                                                                                                                                                              拍
                                                                                                                                                                                           担
                                                                                                                                                                 费
                        司
                                                                                                                                                                             承
                                                                                                                                                                           人
                                                                                                                                                                        买
                                                                     第三十七条 买受人身份确认
                                                                                                                                                         及
                 八
                                                                                                                                                                         受
                                                                                                                                                的
               十
                                                                                                                                                                                      人
                                                                                                                                                                                   买
                                                                                                                                                                     均
                         有
                                                                                                                                                                      由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有权决定                                            第 三 十七 条   买 受人 身 份 确认                                                   品的搬运、储存及其他拍卖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且买受人应承担其所购                          侵害。
                                                                                                                                                                                ,
                  条
                                                                                                                                                           其他
                                                                                                                                                   运

                                                                                                                                                                                                         害。
                           权
                                                                                                                                                                                 且
                                                                                                                                              品
                     本公
                                                                                                                                                                                     受
                                                                                                                                                     、
                                                                                                                                                                   用
                                                                                                                                                      储存
                                                                                                                                                                              担
                             决定
                                                                                                                                                                                             其所购
                                                                                                                                                                卖
                                                                                                                                                                                        应承
                                                                                                                                                 搬
                                                                                                                                                                                                        侵
              二
              公司
                 有
                                  委
                                              并
                         托人
                                              )
                                       支
                                                          定下
                                                                                                                                                                                                        第五十八条 鉴定权
                   权
                                (
                                                视
                              权
                    接受委
                                                    体
                                                              列
                                                         决
                                                  具
            本
                                                     情
                             授
                                                       况
                                         付
                                                                                                                                              拍卖品毁损灭失的风险,即使该拍卖品仍由本公司或其它代理人代为保
                                 由
                                                                     竞买人必须保管好自己的竞投号牌,谨防丢失。竞买人不得将自己的竞投
            本公司有权接受委托人授权(由委托人支付费用)并视具体情况决定下列                         竞 买 人 必 须 保 管 好 自 己 的 竞 投号 牌 , 谨 防丢 失 。 竞 买 人不得 将 自 己 的 竞 投              拍 卖品 毁 损 灭 失 的 风 险 , 即使 该 拍 卖品 仍 由 本 公 司 或 其 它 代 理 人 代 为 保  第 五 十 八条   鉴 定权
                                    托人
                                           费用
                                                                                                                                                                                                                                     鉴定
                                                                                                    使
                                                                        出
                                                                                                                                                                                                                                                 与
                                                                                                                                                                                                                               卖
                                                                          借
                                                                                                                                                                                                                                                         合
                                                                                                                                                                                                                                                        卖
              项
                                                                                                                                                                                                        如
                                                                            他
                                                                                                                                                                                                                          以
                                                                                                              牌竞投
                                                                                                      用
                                                                                                                                                                                                         果本
                                                                                                                                                                                                                        可
               :
                                                                                  。
                                                                                 用
                                                                                                                                                                                                                             拍
                                                                                                             号
                                                                                                                                                                                                                                  进
                                                                     号
                                                                                                                                                                                                                                                      拍
                                                                               使
                                                                                                                                                                                                                   需要
                                                                                                                                                                                                                                                   委托
                                                                                            人
                                                                                                                    相
                                                                                                                     应
                                                                                          买
                                                                                                        其竞投
                                                                                                                                              存,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原因所致的该拍卖品毁损、
                                                                                                                                                                                                                  为
                                                                                         竞
                                                                                                                                                                                                                                          鉴定结论
                                                                                                                                                                                                              司
            事项:                                                      号牌出借他人使用。否则,竞买人需对他人使用其竞投号牌竞投相应拍                                          存 , 本 公 司 及 其 工作人 员 或 其 代 理人对 任 何 原 因 所 致 的 该 拍 卖 品 毁 损 、  如果本公司认为需要,可以对拍卖品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
                                                                                                                                                                                                                                         。
                                                                                       ,
                                                                                               对他
            事
                                                                                                                       拍
                                                                                                   人
                                                                                              需
                                                                                                                                                                                                                认
                                                                                                                                                                                                                       ,
                                                                                                                                                                                                                                品
                                                                                                                                                                                                                                    行
                                                                       牌
                                                                                                                                                                                                                           对
                                                                                      则
                                                                              人
                                                                                    否
                                                                                                                                                                                                             公
                                       ;
            (一)同意购买价款以特殊付款条件支付;                                      品 的 行 为 承 担 全 部 法 律责任 。                                                  灭失,不负任何责任。                                               同 载 明 的 拍 卖 品 的 状况不 符 的 , 本公 司 有 权 要 求变 更 或 者解 除 委 托 拍 卖
                意
                                                                                                                                              灭
                     价
                             付
                   买
                                     付
                                                                                                                                                             。
                                                                                                                                                                                                       同载明的拍卖品的状况不符的,本公司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委托拍卖
                                    支
                                                                                                                                                 ,
                                                                                                                                                        何责任
                                                                                                                                                失
                                                                                                                                                   不
                                  件
                                 条
                               款
               同
                            殊
                                                                     品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负
                       款
                                                                                                                                                      任
                  购
                        以
                          特
            (一)
                                       ;
                           已
            二
                                   卖品
                  、
                                                                     持竞投号牌者在拍卖活动中参与竞买、签署成交确认书、签署拍卖笔录
                             出
                                                                                                                                                                                                         同。
                      及
                        投
            (
            (二)搬移、贮存及投保已出售的拍卖品;                                      持 竞 投号 牌 者在拍  卖活 动 中 参 与 竞 买 、 签 署成 交确 认书 、 签 署拍 卖 笔 录                   第 五十 三条   包 装 及 搬 运                                       合同。
                               售的
                移
               搬
                                  拍
              )
                          保
                                                                                                                                              第五十三条 包装及搬运
                                                                                                                                                                                                        合
                   贮
                     存
                                                                                 视
                                                                                         牌
                               解
                                                                                                                                                                                          的
                                                                                        号
                                                                                              买
                                                                                                  本
                                                                                                                                                                         ,
                                决
                                                                                                                                                               受
                                                                                                                                                     权
                                                                                                                                                                                               。
                                                                                                                                                   有
                                                                                                                                                                                                如
                                                                                                                                                                  受
                                                                                   为
                                                                                                                                                                 买
                                                                                      理
                                                                                                人
            ( (三)根据本规则有关条款,解决买受人提出的索赔或委托人提出的索赔;                      等文件的行为均视为办理号牌的竞买人本人所为,由该竞买人承担全部                                          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买受人要求,提供代为包装及处理的服务。如                           第五 十 九 条   著 作 权
                                                                                                                                                                                             务
                                  买
                                                                                    办
                                                                                                   人所为
                             ,
                                                                                                                人承担全
                                                                       文
                                                                                                                                                                              代
                                           索赔
                                               或
                                                                                                                                                                                   装及处理
                        关
                据本
                                                                                                                                                                    人
                                                                                                              买
                                          的
               根
                                                                                                                                                            否
                                                                                                                                                       决定是
                                                                                                                                                                                           服
                                                                                             竞
                                                                        件
                                                                                                                                              本公
                    规
                                                                                                                                                                      要
                     则
                                                        的
                                                                                           的
                                                       出
                                                          索赔
                                                             ;
                                                                                                                                                                       求
                       有
                                                                     等
                                                委托
                                                    人提
                                                                                                                                                                                 包
                                                                                                                                                                                为
                                                                                                                       部
                                                                                                           该竞
                                                                                                                                                  司
                                        出
                          条
                                                                                                         由
            三
                            款
                                                                                                                                                                                                        第五十九条 著作权
                                     人提
                                                                            行为
              )
                                                                                                                                                                            供
                                                                                                        ,
                                                                                                                                                             接
                                   受
                                                                                                                                                                          提
                                                                               均
                                                                          的
                                               项
                                                                                                                                                                                   买
                                                                                                                                                          员
                                                 。
                               买
                                                                     法律责任。
                                                                                                                                                                           装及处理
                                                                                                                                                                       为
                                                                                                                                                                                      拍
                   它
                                  人
                                    拖欠
                     必要
                                                                                                                                                             买
                                                                                                                                                                                        卖
                                                                                                                                              果
                                                                                                                                                                                             上
            四
                                                                                                                                                                      代
                            收
                                                                                                                                                                  要
                                                                                                                                                        人
                                                                                                                                                                                 购
                                                                                                                                                       作
                                                                                                                                                                                              述包
                          施
                                                                                                                                                            应
                                            的
                                                                                                                                                                                                        本公司有权自行对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的任何物品制作照片、图示、图
                                                                                                                                                                                           ,
                                                                                                                                                   司
              )
               采
                                                                                                                                                     工
                                                                                                                                                                                     的
                                                                                                                                                               受
                                          人
                                受
                                                                                                                                                                    求
                                                                                                                                                                                          品
            (四)采取其它必要措施收取买受人拖欠委托人的款项。                                法 律 责 任。                                                                 果本公司工作人员应买受人要求代为包装及处理购买的拍卖品,上述包                           本 公司 有 权 自 行 对 委 托人委 托 本 公司 拍 卖 的 任 何 物 品 制 作 照 片 、 图 示 、 图
                                                                                                                                                                         包
                取其
                                                                                                                                                本公
            (
                             取
                        措
                                       委托
                                                                                                                                                                 人
                                              款
                                                                     第三十八条 委托竞投
            第 二十 九 条   风险 承 担                                        第 三 十 八条   委 托 竞投                                                        装及处理   仅 应 视为 本公 司 对 买 受 人 提 供 的 服 务 , 因 此 发生 的 任 何 风 险 及  录 、 视 频 、 文 字 及 其 它 各 种形 式 的 影像 制 品 , 且 其所有 权 和 知 识产 权 ( 含
            第二十九条 风险承担
                                                                                                                                              装及处理仅应视为本公司对买受人提供的服务,因此发生的任何风险及
                                                                                                                                                                                                        录、视频、文字及其它各种形式的影像制品,且其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含
                                                                                                                                              损失均由买受人自负。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因任何原因造成的框架或
                                                                                                                                                                                                        著作权)均归属本公司,委托人应保证本公司无须向包括委托人本人在内
            无 论 是 委 托 人 撤 回 拍卖品 或 拍卖品 未 成 交 , 委 托 人 均 应 对 其 超过 本 规则  通 常 情 况下 , 竞 买 人 应 亲 自 出 席 拍 卖会 。 如 不能 出 席 , 可 采 用 书 面形 式 委              损 失 均 由 买 受 人自负 。 在任 何情况 下 , 本 公 司 对 因 任 何原 因 造 成 的 框 架或  著作 权 ) 均 归 属 本 公 司 , 委托 人应 保 证本 公 司 无须 向 包括 委托 人 本 人 在 内
                                                                     通常情况下,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采用书面形式委
            无论是委托人撤回拍卖品或拍卖品未成交,委托人均应对其超过本规则
                        回
                                                                                                                                                                                                                   何费
                                                                                                                                                                                                                      用
                                               之一切
                      取
                                                                                                                                              玻璃、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损坏、灭失
                                                                                                                                                                                                                 任
                                                    风
                              品
                                   该期
                                      限后
                                 在
                            卖
                                而
                                                                                                                                                                                                                        。
                                           发生
                         其拍
                                          所
                                                                                                                                                                                                           何人
                                                                                                                                                                                                         任
                                                                     托本公司代为竞投。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上述委托。
                 限
               期
            规
            规定期限未能取回其拍卖品而在该期限后所发生之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                          托 本公 司 代 为 竞 投 。 本公 司 有 权 决定是 否 接 受 上 述 委 托 。                            玻 璃 、囊 匣 、底 垫 、 支 架 、装 裱 、插 册 、 轴 头 或 类 似 附 属 物 的 损 坏 、灭 失  的任何人支付任何费用。
                                                                                                                                                                                                        的
              定
                                                                                                                                                                                                              支付
                    能
                                                         费
                                                     险
                                                       及
                                                          用
                                                              行
                   未
                                                            自
                                                                                                                                                     。
                                                                                                                                                   任
                                                                                                                                              不
                                                                                                                                                负
                                                                                                                                                  责
                       公
                                                    日
                         司
                           向
                                                                                                                                                                                                                  责
                    自
                                                        通
                                                      含
                      本
                                                      (
                                                  之
                                               通
                                 发出领
                                             的
                                        拍卖品
                                       回
                              托
                            委
                                                                                                                                                                                                                   任
                                人
                                                 知

                                                              起
              担
            承
                                                                                                                                                                                                           十
                                                                                                                                                                                                        第六
                                                                     第三十九条 委托手续
                                                                                                                                                                                                            条
                                                             )
                                                          知
                                                                                                                                                                                                               免除
                 任。
               责
            承担责任。自本公司向委托人发出领回拍卖品的通知之日(含通知日)起                         第 三 十 九条   委 托 手续                                                        不负责任。                                                     第六十条 免除责任
                                                           日
                                                                                                                                                买
                                                                                                                                                                                                                     的
                                                                                                                                                                             输方
                                                                                                                                                                                                                        理
                                                                                                                                                                                                                       代
                                                                                                                                                                                     其
                                                                                                                                                                                                        本公
                                                                                                                                              如
                                                                                                                                                                                                                  托
                                                                                                                                                                                                                委
                                                                                                                                                                                                              为
                                                                     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
                                                                                                                                                                                                             作
                                                                                                                                                                                                           司
                                                                                                                                                                                式领取
                                                                                                                                                                                                                   人
                                                                                                                                                                                                                                                 约
                                                                                                                                                                     、
                                                                                                                                                                                                                                                   行
                                                                                                                                                             协
                                                                                                                                                           司
                                                                                                                                                          公
                                                                                                                                                                                                                                          的
                                                                                                                                                                                                                                              何违
                                                                                                                                                                                                                                            任
                                                                                                                                                                以
                                                                                                                                                                  邮
            三 十 日 后 , 或 自 委 托 人 按 本 规则 约 定领 取拍 卖 品 之 时 起算 ( 以先 到 者 为  委托 本 公 司 竞 投 之 竞 买 人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不 迟于拍 卖 日 前 二 十 四 小 时 )             如买受人要求本公司协助以邮寄、快递或运输方式领取其所购买的拍卖品                          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对委托人或买受人的任何违约行为不承担
            三十日后,或自委托人按本规则约定领取拍卖品之时起算(以先到者为
                                                                                                                                                              助
                                                                                                                                                                                                                                                    为
                                                                                                                                                                   寄
                                                                                                                                                                                                                                                         担
                                                                                                                                                                                                                                                      不承
                                                                                                                                                                                                                               委
                                                                                                                                                                                                                             对
                                                                                                                                                                         或
                                                                                                                                                                                                                                托
                                                                                                                                                   人
                                                                                                                                                                                                                          人
                                                                                                                                                 受
                                                                                                                                                                                                                           ,
                                                                                                                                                                           运
                                                                                                                                                        本
                                                                                                                                                                                                                                       受
                                                                                                                                                                      快递
                                                                                                                                                                                                                                         人
                                                                                                                                                                                                                                     买
                                                                                                                                                     要
                                                                                                                                                                                                                                  人
                                                                                                                                                      求
                                                                                                                                                                                                                                    或
                                                                                                                                                                                              卖
                                                                                                                                                                                      所
                                                                                                                                                                                             拍
                                                                                                                                                                                                品
                                                                                                                                                                                          买
                                                                                                                                                                                        购
                                                                                                                                                                                           的
                                                                                                                                                                                                                                               司
                                                                                                                                                                                                快
                                                                                                                                                                                                                   或
                                                                                                                                                                                司
                                                                                                                                                                     负
                                                                                                                                                                                                                                              公
                                                                                                                                                                                                                     买
                                                                                                                                               包
                                                                                                                                                                               公
                                                                                                                                                             用
                                                                                                                                                                                                              委
                                                                                                                                                                                                                                                 有
                                                                                                                                                                                                                                                   权根据
                                                                     办理委托手续,向本公司出具书面委托竞投授权书,并应根据本规则第
                                                                                                                                                                   人
                                                                                                                                                                                           邮
                                                                                                                                                                                  将
                                                                                                                                                           费
                                                                                                                                                                                                                托
                                                                                                                                                                                        交
                                                                                                                                                                                                                 人
                                                                                                                                                                          一旦本
                                                                                                                                                    邮
                                                                                                                                                                                                                                行为
                                                                                                                                                                                                                           现违
                                                                                                                                                        搬
                                                                                                                                                                                                                               约
                                                                                                                                                                                                                                    的
                                                                                                                                                                         ,
                                                                                                                                                                                             寄
                                                                                                                                                       、
                                                                                                                                                                                                                                     情况
                                                                                                                                                     递
                                                                                                                                                装
                                                                                                                                                                                                                        人
                                                                                                                                                                                       品
                                                                                                                                                                                                                                            本
                                                                                                                                                          运
                                                                                                                                                                                                                      受
                                                                                                                                                  及
                                                                                                                                                                       担)
                                                                                                                                                                                               、
                                                                                                                                                                                                                                          ,
                                                                                                                                                                                                                          出
                                                                                                                                                                                                                                         下
                                                                                                                                                                                                                                                        自
                                                                                                                                                                                                            在
                                                                                                                                                                买
            准),拍卖品的一切风险及费用均由委托人承担。
                                                                                                                                                                                    拍
            准 ) , 拍 卖 品 的 一切 风 险 及 费 用 均 由 委 托 人承担 。                 办 理委托  手 续 , 向 本 公 司 出 具 书 面 委托 竞 投 授 权 书 , 并 应 根 据本 规 则 第               ( (包装及邮递、搬运费用由买受人负担),一旦本公司将拍卖品交付邮寄、快                      责任。在委托人或买受人出现违约行为的情况下,本公司有权根据自己
                                                                                                                                                                                                         任。
                                                                                                                                                                                                        责
                                                                                                                                                                                                                                                         己
                                                                                                                                                                  受
                                                                                                                                                                                     卖
                                                                                                                                                                                          付
                                                                                                                                                               由
                                     本
                                                  拍
                                                                                                                                                                                                                                              址
                                                                       十
                                                                            之
                 人
               托
                                                                                                                                                                                                                            人披
                                                                                                                                              递、运输部门、买受人或其雇员或其分支机构,则视为本公司已交付该拍
                                                     品并
            如委托人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要求本公司协助其退回拍卖品并经本公司                          三十四条之规定同时缴纳保证金。                                                          递 、 运输部 门 、 买 受 人 或 其雇 员 或 其分 支机 构 , 则 视为 本 公 司 已 交 付 该拍  的判断决定向委托人或买受人披露另一方的名称和地址,使受到损害的
                                                                                                                                                                                                                 委托
            如委
                                                    卖
                             期
                                                                                                                                                                                                                                  一
                         规
                                                                                                                                                                                                                                           和
                   在
                                           助其
                                                                        四
                                                                                                                                                                                                                                 另
                                          协
                                                                          条
                                        司
                                                                                                                                                                                                                        买
                              限
                                                                                         证
                                                                                                                                                                                                                     人或
                                                                                                                                                                                                        的
                                                                                                                                                                                                                                      的
                                                回
                                      公
                                                                                  时
                    本
                                                                                                                                                                                                                          受
                                                                                                                                                                                                                                         称
                                               退
                                                                                                                                                                                                         判
                                                                                                                                                                                                                                            地
                                                                                                                                                                                                                                                 使
                                                                                            。
                           定
                                                                                       保
                                                              司
                                                                                                                                                                                                                               露
                                                          本
                                                            公
                                                                                                                                                                                                                                                         的
                                                                                                                                                                                                                                       名
                                                                                                                                                                                                            决定
                                                                                                                                                                                                                                                    到
                                                                                                                                                                                                                                                   受
                                                                                                                                                                                                                                    方
                        则
                                                                                                                                                                                                                                                      损
                                                                     三
                                                                             规定
                                                                                          金
                                内
                                                                                                                                                                                                                                                        害
                                 要
                      规
                                                                                                                                                                                                                                                ,
                                                                                                                                                                                                           断
                                                         经
                                                                                    缴纳
                                   求
                                                                                 同
                                                                                                                                                                                                                向
                        开
                                            风
                                    点后
                                  地
                  卖
                                              险
                                         一
            同
                                                      委托
                            公
               ,
                    品
                                       的
                                                                     第四十条 取消委托
                                                                                                                                                                                                        一方得以通过法律诉讼获得损害赔偿。但是,本公司在向委托人或买受
                                                                                                                                              卖品,同时应视为买受人已按正常程序领取该拍卖品,此过程中的风险由
                                          切
                                                              。
                          本
                                                           承担
                                                 费
                               指定
                                                         人
                                                   用
                     自
                拍
            同意,拍卖品自离开本公司指定地点后的一切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 十 条   取 消 委 托                                                         卖品 , 同 时 应 视 为 买 受 人 已 按 正 常 程 序 领 取 该 拍 卖品 , 此 过 程 中 的 风 险 由  一方 得 以 通 过法 律 诉 讼 获得损 害 赔偿 。 但 是 , 本 公司 在 向 委 托人 或 买 受
                                               及
                             司
                                                    由
                       离
             意
                                     险
                                                                                                             拍
                                                                                                   权
                                                                                        如
                                                                                                     ,
                                  付保
                                                                                                                                                                                                        人披露该等资料之前,将采取合理步骤通知将被披露资料的一方。
                                支
                                       费
                                                                                    买
                    特
                        指
                      别
                              先
                           并
                                                       卖
                                                         品
              非
                                                                               投
                                                                                      人
                                                                                                                  前
               委
                         明
                                                     拍
                                                                                                                                              买受人承担,除非买受人特别指明并负担保险费外,在邮寄、快递、运输过
                                                                                                                     十
                                                                                                          迟
                                                                     委
                                                                                                                    二
                                                                                              委
                                                              开
                                                                                                           于
                                                          在
                                                                              竞
                                                                                                                       四
                                                            离
                                          本
                                                                                                      应不
                                                                         本公
                                                                                   竞
                                                                       托
            除非委托人特别指明并预先支付保险费,本公司无义务对拍卖品在离开                          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如需取消委托授权,应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                                          买受 人 承 担 , 除 非买受 人 特 别 指 明 并 负 担 保 险 费 外 , 在 邮 寄 、 快 递 、 运 输 过  人 披露 该 等 资 料 之 前 , 将 采 取 合理 步 骤 通 知 将 被 披露 资 料 的 一方 。
                                           公司
                                                                                                               卖
                                               无义
            除
                                                    对
                                        ,
                                                                                                托授
                                                                                 之
                                                                            司
                                                  务
                                                                                                                日
                 托人
                                                                                         需取消
                             预
                           以
                               。
                            投
                              保
                         予
                 指定
               司
                                                                       时书
            本公司指定地点后予以投保。                                            小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程 中 一 般 不 予 投 保 。                                         第六 十 一 条   通 知
            本
                                                                                                                                              程中一般不予投保。
                                                                             知
                                                                     小
                                                                               本
                                                                                 公司
              公
                    地
                      点后
                                                                                    。
                                                                          面通
                                                                                                                                                                                                        第六十一条 通知
                                                                                                                                                            本
                                                                                                                                                                    受
                                                                                                                                                                                          快递
                         司
                                                                                                                                                             公
                                                                                                                                                                  买
                      本
              委
                                                                                                                                                                                        、
                    求
            如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协助以邮寄、快递或其他通过第三方的运输方式退                          第 四 十 一 条   委 托竞 投 之免 责                                                  对于买受人指定或本公司向买受人推荐的包装公司及邮寄、快递、运输                           竞 买 人 及 委 托 人 均 应将其 固 定有 效 的 通 讯 联 络 方 式 告 知 本公 司 , 若有 改
                                                                                                                                                       指定或
                                                                                                                                                                                             、
                                                                                                                                                                      人
                   要
                 人
            如
               托
                                                                                                                                                                 向
                        公
                                                                                                                                                                       推
                                                                                                                                                               司
                                             通过第
                                                                                                                                                于
                                           他
                                  寄
                                                                                                                                                   受
                                邮
                                                       运
                                                                                                                                                                                   及
                                                         输方
                                                                     第四十一条 委托竞投之免责
                                                                                                                                                                            包装公
                                                                                                                                                  买
                                        或其
                                                                                                                                                                           的
                                                            式退
                                   、
                                                                                                                                                                                       寄
                                     快递
                              以
                             助
                                                                                                                                                     人
                                                                                                                                                                                 司
                                                  三
                                                                                                                                                                                              运输
                                                                                                                                                                                                        竞买人及委托人均应将其固定有效的通讯联络方式告知本公司,若有改
                           协
                                                                                                                                                                                     邮
                                                    方
                                                                                                                                              对
                                                                                                                                                                         荐
                                                     的
                                                                             投
                                                                                                                                                             一
                                                                                                                                                           的
                                                                                                                                                                   、
                                                                                                殊
                                                                                                                                                                                                                   告
                                                                                                                                                                                                                 面
                                                                                                                                                                                                                                                 以
                                                                               是
                                                                                                                                                                                                               书
                                                                                                                                                                                  ,
                                                                                                                                              部
                                                                                                        亲
                                                                                                                                                                                                                                               指
                                                                                 本
                                                                                                                                                                                      司
                                                                            竞
                                                                                                                                                                                                          应
                                                                       于委
            回 其拍 卖 品 , 一 旦 本公 司 将 拍 卖 品 交 付 邮 寄 、 快 递 、 运输部 门 、 委 托 人 或  由于委托竞投是本公司为竞买人在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现场参加竞投而                                      部门或公司所造成的一切错误、遗漏、损坏或灭失,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变,应立即书面告知本公司。本规则中所提及之通知,仅指以信函或传真
            回其拍卖品,一旦本公司将拍卖品交付邮寄、快递、运输部门、委托人或
                                                                                                                                                                  误
                                                                                                                  加
                                                                                                               场参
                                                                                                                                                                错
                                                                                                           到
                                                                                              特
                                                                                                             现
                                                                                                                                                                                                         ,
                                                                          托
                                                                                                                                                                                                        变
                                                                                                                                                                                                                                                   信
                                                                                                                                                                                           担
                                                                     由
                                                                                                                                                                                   本公
                                                                                                                       而
                                                                                                          自
                                                                                                                     投
                                                                                                                                                                                                                                                    函
                                                                                                                                                                                                            立
                                                                                                                                                                                                                                                         真
                                                                                                                                                               切
                                                                                           人在
                                                                                                                    竞
                                                                                                                                                                                                                                                      或传
                                                                                                                                                                                                              即
                                                                                    司
                                                                                                                                                                                                                                         通
                                                                                                                                                                                        不承
                                                                                                                                                 或
                                                                                       竞
                                                                                                                                                                        、
                                                                                                                                                                                                                        公
                                                                                                                                                                                                                         司
                                                                                                                                                                                                                                   所
                                                                                                                                                                                                。
                                                                                                                                                                                             责
                                                                                                 情
                                                                                                                                                                                                                                        之
                                                                                                                                                                                                                            本规
                                                                                                   况
                                                                                                                                                     司
                                                                                                     不能
                                                                                                                                                                                              任
                                                                                                                                                        造成
                                                                                                                                                                                                                           。
                                                                                                                                                门
                                                                                      为
                                                                                                                                                                     遗漏
                                                                                                                                                                                                                               则
                                                                                                                                                                         损坏或
                                                                                                                                                                                                                                              仅
                                                                                                                                                                                                                                    提
                                                                                                                                                                                                                    知
                                                                                                                                                                                                                                      及
                                                                                         买
                                                                                  公
                                                                                                                                                   公
                                                                                                                                                                                                                                           知
                                                                                                                                                                                                                      本
                                                                                                                                                                                                                                 中
                                                                                                                                                                                                                                            ,
                                                                                                                                                      所
                                                                                                                                                                              灭
                                                                                                                                                                                失
                                                                                    ,
                                                                                                                                                       拍
                                                                                                                功

                                                                                     因
                                                                                                             未
                                                                                              及其工
                                                                                                           投
                                                                          一
                                                                                                   作
                                                                        的
                                                                       供
                                                                                                                                                                                                        形式发出的书面通知。如以邮递方式发出,一旦本公司将通知交付邮递部
                                                                                                                                                     条
                                                                                                              成
                                                                                   务
                                                                               费
                                                                                                                                                          品出
                                                                                                                     理
                                                                                                                       竞
                                                                                                         竞
                                                                                                                                              第
                                                                                                      员
                                                                                 服
                                                                                         本
                                                                                                        对
                                                                                                                                                五
                                                                                                                                                             境
                                                                                                                                                   四
                                                                            项免
                                                                                       而
            其雇 员 或 其分 支机 构 , 则 视为 本公 司 已 退 回 该拍 卖 品 , 同 时 应 视为 委 托 人  提供的一项免费服务,因而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竞投未成功或代理竞                                         第五十四条 拍卖品出境                                               形 式 发 出 的 书 面通 知 。 如 以邮 递 方 式 发 出 , 一 旦 本 公司 将 通 知 交 付 邮 递 部
            其雇员或其分支机构,则视为本公司已退回该拍卖品,同时应视为委托人
                                                                                                                  或
                                                                                                                                                        卖
                                                                                                    人
                                                                                                                                                  十
                                                                     提
                                                                                                                    代
                                                                                          公司
                                                                                                                                                                                                       门,则视为本公司已发出该通知,同时应视为收件人已按正常邮递程序收
                                                                        程
                                  灭
                                 、
                                    失
               取
                    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 限制带出中
                                                                                                                    。
                                                                                                                  任
                                                                            出
                                                                          中
             领
                      品,
                                             托
                                        险
                                               人
                                          由
                  拍
                                            委
                                                 承
                                       风
                                     的
                                                                     投过
                                                  担
                                                    。
                 该
                                                                                       失
                                                                                        或无
                                                                                                       题不
                                                                                     过
                                                                                                            担
                        拍卖品
                                                                                                          承
                                                                                               为
                                                                                                竞投等
            已领取该拍卖品,拍卖品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投过程中出现的疏忽、过失或无法代为竞投等问题不承担任何责任。                                           根据 《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文 物 保护 法 》 及 其 它 法律 、 法 规 规 定 ,   限制 带 出 中  门 , 则 视为 本公 司 已发 出 该 通 知 , 同 时 应 视为 收件 人 已 按正 常 邮递 程 序 收
                                                                                             代
                                                                                            法
            已
                                                                                                     问
                                                                               的
                                                                                                               何
                                                                                疏
                             毁
                               损
                                                                             现
                                                                                                                 责
                                                                                  忽
                                                                                                              任
                                                                                    、
                                                                                                                                                                                                                            ,
                                                                                                                                                                                                                                       日
                                                                                                                                                                                                                               传
                                                                                                                                                                                                                             则
                                                                                                                                                                                                                                真发送
                                                                                                                                                                                                                         发
                                                                                                                                                                                                                                     当
                                                                                                                                                                                                                          出
                                                                                                                                                                                                        到
                                                                          二
                                                                                                                                              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拍卖品,本公司将在拍卖品图录中或在拍卖会现场
                                                                        十
                                                                                                                                                                                                         该通
                                                                                    原
                                                                                      则
                                                                              委托在先
                                                                            条

                                                                                                                                                                                                                 以传
                                                                                                                                                                                                               如
                                                                                                                                                                                                                    真
                                                                                                                                                                                                                       式
                                                                                                                                                                                                                      方
                                                                                                                                                                                                            知
                                                                       四
                                                                     第
                                                                                                                                                                                                              。
                                                                     第四十二条 委托在先原则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境 的 拍 卖 品 , 本 公 司 将 在 拍 卖 品 图 录 中 或 在拍 卖 会现场  到该通知。如以传真方式发出,则传真发送当日为收件人收到该通知日期。
                                                                                                                                                                                                                                                     知
                                                                                                                                                                                                                                                        期
                                                                                                                                                                                                                                              收
                                                                                                                                                                                                                                             人
                                                                                                                                                                                                                                                到
                                                                                                                                                                                                                                          收
                                                                                                                                                                                                                                        为
                                                                                                                                                                                                                                           件
                                                                                                                                                                                                                                                      日
                                                                                                                                                                                                                                                         。
                                                                                                                                                                                                                                                  该通
                                                                       两个
                                                                                                                                                                                                           十二

                                                                                     买
                                                                                                              同
                                                                                                       公
                                                                                                                                              予以说明;允许带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拍卖品,买受人应根据国家有
                                                                                                                                                                                                              条
                                                                                         以
            第
                                                                                       人
                                                                                                               一
                   于
                 关
                                                                                                            投
                                                                                                                                                                                                                  分
                                                                     若
                                                                                                                                                                                                                可
                                                                                  之
               章

                                                                                                          竞
                                                                               以上
                                                                                                         司
                                                                                    竞
                                                                                                                                                                                                                   割
                                                                                                                                                                                                                     性
                                                                                                                      ,
                              人
                                                                                             委托
                                                                                                                 拍
                                                                                                                       且
              三
            第三章 关于竞买人和买受人                                            若两个或两个以上之竞买人以相同委托价委托本公司竞投同一拍卖品,且                                         予 以 说明 ; 允 许 带 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境 的 拍 卖 品 , 买 受 人 应 根 据 国 家 有  第六十二条 可分割性
                                                                                            同
                                                                                                                                                                                                        第六
                                                                          或
                      买人
                                                                            两个
                                                                                                 价
                         和
                           买受
                                                                                                                    品
                                                                                                                  卖
                                                                                                  委托
                                                                                                      本
                    竞
                                                                                          相
                                                                                                                                                                                                                  织
                                                                                                                                                                                                                                                 ,
                                                                                                                                                                                                             公
                                                                                                                                                                                                                   的
                                                                                                                                              关规定自行办理出境手续。
                                                                                                                                                                                                                          动
                                                                                                                                                                                                                                                        规
                                                                                                                                                                                                                                              义
                                                                                                                                                                                                                                       间
                                                                                                                                                                                                                                                   依
                                                                                                                                                                                                                                                      本
                                                                                                                                                                                                              司
                                                                                                                                                                                                                                         的
                                                                                                                                                                                                                            的
                                                                                                                                                                                                                             当
                                                                                                                                                                                                                                                    照
                                                                                                                                                                                                                组
                                                                                                                                                                                                                                      之
                                                                                                                                                                                                         加
                                                                                                                                                                                                                        活
                                                                                                                                                                                                                     拍
                                                                                                                                                                                                                       卖
                                                                                                                                                                                                                               事人各方
                                                                                                                                                                                                           本
                                                                                                                                                                                                        参
                                                                                                                                                                                                                                                         则
                                                                     竞投成功,则最先将授权委托书发至本公司的竞买人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
                                                                     竞 投 成 功 , 则 最 先 将 授 权委 托 书 发 至 本 公 司 的 竞 买 人 为 该 拍 卖 品 的 买 受人 。          关 规定 自 行办 理 出 境 手续 。                                      参加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依照本规则
                                                                                                                                                                                                                                                务
                                                                                                                                                                                                                                           权利
                                                                                                                                                                                                                                                   为
                                                                                                                                                                                                                                                     无
                                                                                                                                                                                                                                                认定
               十
                                                                                                                                                                                                         约
                                                                                                                                              第五
              三
                                                                                                                                                                                                        的
                                                                     第四十三条 拍卖师的决定权
                                                                                                                                                                  法
                                                                                                                                                                                                           定确
                                                                                                                                                             补救
                                                                                                                                                                                                                          任何
                                                                                                                                                                                                                        之
                                                                                                                                                   五
            第三十条 拍卖品图录                                               第四 十 三 条   拍 卖 师 的 决 定 权                                                 第五十五条 未付款之补救方法                                            的约定确定。 如本规则之任何条款或部分因任何理由被认定为无效、不
                                                                                                                                                                                                                                  部
                                                                                                                                                                                                                                                         不
                                                                                                                                                                                                                                           理

            第
                                                                                                                                                                                                                                       任何
                                                                                                                                                                 方
                                                                                                                                                                                                                                 或
                                                                                                                                                         付款
                    卖

                   拍
                                                                                                                                                     条
                                                                                                                                                                                                                             条款
                                                                                                                                                  十
                                                                                                                                                                                                                。
                                                                                                                                                                                                                                                      效
                                                                                                                                                            之

                                                                                                                                                                                                              定
                      品图
                                                                                                                                                                                                                                              被
                                                                                                                                                                                                                                      因
                                                                                                                                                                                                                  如
                                                                                                                                                                                                                                    分
                                                                                                                                                                                                                                            由
                                                                                                                                                       未
                                                                                                                                                                                                                       则
                 条
                         录
                                                                                                                                                                                                                   本规
                                                                                                                                                                                                                                                        、
                                                                                                                                                                                        足
                                                                                                                                                                                                                                                        必须
            为
                                                                                                                                                                                               ,
                                                                                                                                                                                                                                                      方
                                                                                                                                                                                                本
                                                                                                                                                                                           付
                                                                                                                                                                                          额
                                                                                                                                                                                                                                                    各
                                                                                                                                                                                             款
            为便于竞买人及委托人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本公司制作拍卖品                          拍 卖 师 有 权代 表本 公 司 提 高或 降 低 竞 价 阶 梯 、 拒绝 任 何 竞 投 。 在 出 现 争                若买受人未能按照本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时间(七日内)足额付款,本                          合法或不可强制执行,本规则其他条款或部分仍然有效,相关各方必须
                                     举办
                   买
                                                                                                                                                                                                                          规则
                    人及
                                                                                                                                                                                                                             其
                                   司
                                          拍
                                                                                                                                                                                                                       ,
                                            卖活动
                                                                                                                                                                                                                                           然
                                        的
                                                                                                                                                                                                                        本
                                                                                                                                                                                                                                    或
                           人
                             参
                        委托
                                                                                                                                                                                                                                       分仍
                                                                                                                                                                                                                                     部
                                本
                                                                                                                                                                                                                               他
                                  公
                                                                                                                                                                                                                                  款
                              加
                                                                                                                                                                                                                                条
                 竞
                                                                                                                                                                                                                                              效
                                                                                                                                                                                                             不
                                                                     拍卖师有权代表本公司提高或降低竞价阶梯、拒绝任何竞投。在出现争
                                                                                                                                                                                                              可
                                                            卖
                                                              品
                                                                                                                                                                                                        合
                                                                                                                                                                                                                                                 相
                                                                                                                                                                                                                                                   关
                                                                                                                                                                                                         法或
                                                                                                                                                                                                                                                ,
              便于
                                                 ,
                                                  本
                                                    公
                                                                                                                                                                                                                                            有
                                                                                                                                                                                                                     行
                                                                                                                                                                                                                   执
                                                                                                                                                                                                                强
                                                         作
                                                          拍
                                                                                                                                                                                                                  制
                                                     司
                                                       制
                                                                                                                                                                                       )
                                                                                                                                                                                    日
                                                                                                                                                          照本
                                                                                                                                                                  四
                                                                                                                                                  受人未
                                                                                                                                                             规
                                                                                                                                                                               间
                                                                                                                                              若
                                                                                                                                                                       条
                                                                                                                                                买
                                                                                                                                                               则
                                                                                                                                                                                     内
                                                                                                                                                                             时
                                                                                                                                                                          定
                                                                                                                                                                         规
                                                                                                                                                                                 (
                                                                                                                                                                    十八
                                                                                                                                                                第
                                                                                                                                                                            的
                                                                                                                                                                                  七
                                                                                                                                                      能按
            图录,以文字及/或图片的形式,对拍卖品之状况进行简要陈述。拍卖品
                                                                                          。
            图 录 , 以 文 字及 / 或 图 片 的 形 式 , 对 拍 卖 品 之状 况 进行简 要 陈 述 。 拍 卖 品  议时,有权将拍卖品重新拍卖。                                                       公 司 有 权 采 取 以下 之 一 种 或多 种 措 施 :                           遵 守 、 执 行 。   本 规 则 与 现 行 拍 卖 法及 相 关 法 律 规定 不 一致 的 , 如 果 本 规
                                                                               拍卖
                                                                          有
                                                                                  品
                                                                                     新
                                                                                   重
                                                                                                                                                                                                        遵守、执行。  本规则与现行拍卖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如果本规
                                                                                       拍卖
                                                                     议
                                                                       时
                                                                                                                                              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权
                                                                             将
                                                                        ,
                                                                        十
                                                                                                                                                                                                                                                      规定
                                                                                                                                                                                                                        律
                                                                                                                                                                                                                       法
                                                                                                                                                                                                                                                   则
                                                                                                                                                                                                                            禁
                                                                                                                                                           还
                                                                                                                                                    金
                                                                                                                                                                                                                             止
                                                                                                                                                 )
                                                                                                                                                                                                        则
                                                                                                                                                                    应
                                                                            条
                                                                                   示板及
                                                                               像
                                                                                                                                                                                                                          的
                                                                       四
                                                                                                                                                                      承
                                                                          四
                                                                                                                                                                            责
                                                                                                                                                   证
                                                                                                                                                                                                                                            适用
                                                                              影
                                                                                                                                                 保
                                                                                                                                                         退
                                                                                                                                                                                                                                                     的

                                                                                                                                                                                                                     关
                                                                                                                                                                                                         的
                                                                                                                                                                                                                                          先
                                                                                 显
                                                                                                                                                                                                                                     应
                                                                                                                                                                                                                                 规定
                                                                                           兑
                                                                                                                                                                                                                                                 规
                                                                                                                                                                 ,
                                                                                                                                                                                                                违
                                                                                         币
                                                                                       货
                                                                                                                                                                                                                                               本
                                                                                                                                                      不
                                                                                                                                                               时
                                                                                                示板
                                                                                                                                                                                                                                    ,
                                                                                                                                               一
                                                                                                                                                                                                                                                          。
                                                                                                                                                                               ;
                                                                                                                                                        予
                                                                                            换显
                                                                                                                                                              同
                                                                                                                                                                       担
                                                                                                                                                                  还
                                                                                                                                                                                                              不
                                                                                                                                                                                                                               性
                                                                     第
                                                                                                                                                             。
                                                                                                                                                                              任
                                                                                                                                                                         相应
            图 录 中 的文 字 、 参 考 价 , 图 片 或 其 它 形 式 的 影 像 制 品 和宣 传品 , 仅 供 竞 买  第四十四条 影像显示板及货币兑换显示板                                                 ( (一)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还应承担相应责任;                                 则的规定不违反有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该优先适用本规则的规定。
                                                                                                                                                                                                                                       该优
                                                                                                                                                                                                                  反有
                                                                                                                                                                                                           规定
            图录中的文字、参考价,图片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仅供竞买
                                                                                                                                                            第八
                                              卖
                                                                                                                                                 自
                                                                                                                                                                                  按
                                                                                                                                                                                                                                                的
                                                         价
                                                 的
                                                                                                                                                                                                           则
                                                                                                                                                                                                                      如
                                                   真
                                                                                                                                                                                                                                           关
                                                           值
                                                                                                                                               二
                                                                                                                                                                                                                   的
                                                                                                                                                 )
                  并
                                                                                                                                                                  ,
              参考
                                                                                                                                              (
                                                                                                                                                                               部
                                                                                                                                                                                                                                            法
                 ,
                                                                                                                                                                                                                                              律
                                                                                                                                                                   就买
                                               品
                                                                                                                                                                                                         规
                                                      性
                                                                                                                                                                                                            没有
                                                    实
                                                                                                                                                                                                                                                 规定
                                                              色
                                                            、
                                                        、
                                                                     为方便竞买人,本公司可能于拍卖中使用影像投射或其它形式的显示板,其
                                                                                                                                                                                分
                                                                                                                                                                                                                规定
                                                                                                                                                                             款
                                                                                                                                                                                                                     ,
                                                                                                                                                          后
                                                                                                                                                                       受
                                                                                                                                                                                                                              律有
            人参考,并可于拍卖前修订,不表明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实性、价值、色                         为 方 便 竞 买 人 , 本公 司 可能 于 拍 卖 中 使用 影 像 投 射或 其 它 形 式 的 显 示 板 , 其            (二)自拍卖成交日后第八日起,就买受人未付款部分按照日息万分之三收取                        本规则没有规定的,如果现行法律有规定,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如果本
                                                                                                                                                      成交
                                 不
                                                                                                                                                                                                                                                        果
                                                                                                                                                               日
                                  表
                                                                                                                                                         日
                                                                                                                                                                                                                            法
                                                                                                                                                                                                取
                                                                                                                                                    卖
                                                                                                                                                                                              收
            人
                                                                                                                                                                                     日
                                                                                                                                                                                                                                                         本
                                                                                                                                                                        人
                              订
                            修
                                                                                                                                                                                        万
                          前
                                                                                                                                                                                                                                     ,
                                                                                                                                                                 起
                                                                                                                                                                                           之三
                                                                                                                                                                                      息
                                                                                                                                                                                                                                      适用
                               ,
                                                                                                                                                                                          分
                                                                                                                                                                                                                                 规定
                         卖
                                                                                                                                                                          未
                                       公
                                          对拍
                                      本
                                                                                                                                                                                                                                         有
                    可于拍
                                                                                                                                                                                                                        果
                                                                                                                                                                           付
                                                                                                                                                                                                                                                     ;
                                                                                                                                                                                                                           行
                                                                                                                                                                                   照
                                                                                                                                                   拍
                                         司
                                    明
                                                                                                                                                                                                                         现
                                                                                                                                                                                                                                                      如
                                                                                                                                                                                                        本
                                                                                                                                                                                本
                                                                                                                                                                                            除
                                                                                                                                                                                      有约
                                                                                                                                                                           受人
                                                                                                                                                                              与
                                                                                                                                                                                         定
                                                                                                                                                 ,
                                                                                                                                                                                                        规则和相关法律均没有规定的,适用国际惯例或国内行业惯例。
                                                                                                                                                       受人
                                                                                                                                                          付清
                                                                                                                                                              全
                                                                                                                                                                        ,
                                                                                                                                                                                           的
                                                                                                                                                                 款
                                                                                                                                                                     日
                                                                                                                                                                                   司
                                                                                                                                                息
                                                                                                                                                                    之
                                                                                                                                              利
                                                                                                                                                                          买
                                                                                                                                                                                     另
                                                                                                                                                                                               ;
            调 、 质 地 、 有 无 缺 陷等 所 作的担 保 。                             所 示内容 仅 供 参 考 。 本 公 司对 显 示 板 所 示 之 数 额 、 拍 卖品 编 号 、 拍 卖 品 图 片            利息,直至买受人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买受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的除外;                         规则 和 相 关 法律 均 没有 规 定 的 , 适 用 国 际 惯例 或 国 内 行 业 惯例 。
            调、质地、有无缺陷等所作的担保。
                                                                                                                                                                       止
                                                                                                                                                                                 公
                                                                                                                                                   直至
                                                                                                                                                               部
                                                                                                                                                      买
                                                                                                                                                                  项
                                                                                                                                                                                              外
                                                                     所示内容仅供参考。本公司对显示板所示之数额、拍卖品编号、拍卖品图片
                                                                                                                                                             因
                                                                                                                                                 要
                                                                                                                                                      偿
                                                                                                                                                                                                                   解
                                                                                                                                                 )
                                                                                                                                                                       造成

                                                                                                                                               三
                                                                                                                                                                              切
                                                                                                                                                                                                                争
                                                                                                                                                                            一
                                                                                                                                                        本公
                                                                                                                                                                                                                  议
                                                                                                                                                   求赔
                                                                                                                                                                                                                     决
                                                                                                                                                           司
                                                                                                                                                                    违约
                                                                                                                                                                          的
                                                                                                                                                                                      括
                                                                     或参考外汇金额可能出现的误差及因此而导致的任何损失,不承担责任。
                                                                                                                                                                                损
                                                                                                                                                                                              迟付
                                                                                                                                                                                                              条
                                                                                                                                                                受
                                                                                                                                                                                           受
                                                                                                                                                                  人
                                                                                                                                                                                             人
                                                                                                                                                                                        因
                                                                                                                                                               买
                                                                                                                                                                                    包
                                                                                                                                                                                                           十三
            第 三 十 一条   图 录 之 不确 定 性                                  或参考  外 汇 金额可能  出 现 的 误 差 及 因 此 而 导 致 的 任 何 损 失 , 不承 担 责 任 。              (三)要求赔偿本公司因买受人违约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因买受人迟付                          第六十三条 争议解决
                                                                                                                                                                                         买
                                                                                                                                                                                   ,
                                                                                                                                              (
            第三十一条 图录之不确定性
                                                                                                                                                                                                        第六
                                                                                                                                                                                 失
                                                                                                                                                                失
                                                                                                                                                           利
                                                                                                                                                  付
            因 印 刷 或 摄影等技 术原 因 造成 拍 卖 品 在 图 录 及 / 或其 它 任 何 形 式 的 图 标 ,  第 四 十五 条   拍 卖 成交                                                      或拒付款项造成的利息损失;                                            因 依 照 本 规 则 参 加 本 公 司 拍 卖活动 而发 生 的 任 何争 议 , 相 关 各 方 均可 提
                                                                                                                                                                  ;
                                                                                                                                              或拒
                                                                                                                                                        成
                                                                                                                                                   款项
            因印刷或摄影等技术原因造成拍卖品在图录及/或其它任何形式的图标,
                                                                                                                                                          的
                                                                     第四十五条 拍卖成交
                                                                                                                                                      造
                                                                                                                                                             息损
                                                                                                                                                                                                       因依照本规则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而发生的任何争议,相关各方均可提
                                                                                                                                                                受
                                                                                                                                                                                  它
                                                                                                                                               四
                                                                                                                                                )
                                                                                                                                                                                     卖品
                                                                                                                                                                                                何
                                                                                                                                                                           或
            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中的色调、颜色、层次、形态等与原物存在误差者,以
            影 像 制 品 和 宣传 品 中 的 色 调 、 颜 色 、 层 次 、 形态 等 与 原 物 存在 误 差 者 , 以  竞 买 人 的 最 高应 价 经拍 卖 师 落 槌 或 者 以其 它 公 开 表 示 买 定 的 方 式 确 认            (四)留置本公司向同一买受人拍卖的该件或任何其它拍卖品,以及因任何                         请北京仲  裁委  员 会 按 照 其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解 决该 等争 议 的 准 据法 应
                                                                                                                                                              买
                                                                                                                                                                     卖
                                                                                                                                                                             任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它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
                                                                                                                                                                                              任
                                                                                                                                                                   拍
                                                                                                                                                                        该
                                                                                                                                                    本
                                                                                                                                                                         件
                                                                                                                                                        司
                                                                                                                                                                                           及因
                                                                                                                                              (
                                                                                                                                                   置
                                                                                                                                                                              何
                                                                                                                                                                                其
                                                                                                                                                      公
                                                                                                                                                 留
                                                                                                                                                                                         以
                                                                                                                                                                                        ,
                                                                                                                                                         向
                                                                                                                                                                 人
                                                                                                                                                                                   拍
                                                                                                                                                           同一
                                                                                                                                                                      的
                                                                                                                                                                                                        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解决该等争议的准据法应
                                                                                                                                                                                                                           裁
                                                                                                                                                                                                                    法律
                                                拍
                 准
                                                                                                                                                                                                                                         相
                                                                                                                                                                                                                                            各
            原
                                                                                                                                                                                                                                           关
                                                                                                                                                                                                        为
                                                                                                                                                                                                                                                    束
                  。
                                                                                                                                                                                                                        。
                                             任
                    本
                                              何
                                                                                                                                                                                                         中
            原物为准。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拍卖品用任何方式(包                         时 , 即表明 该 竞 买 人 与 委 托 人 之 间 达 成 了 关 于 该 拍 卖品 的 买 卖 合 同 。                 原 因 由 本 公 司 占 有 该 买 受人 的 任 何 其 它 财 产或 财 产 权利 , 留 置 期 间 发生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
                                                                                                                                                                                                                         仲
                                        理人对
                                      代
                                 员
                                                                                                                                              原因由本公司占有该买受人的任何其它财产或财产权利,留置期间发生
                                                      任
                                                                                                                                                                                                            人
                                                                                                                                                                                                                 和
                                                     用
                                                                                                                                                                                                                                    的
                                                          方
                       司
                                                                                                                                                                                                                                      ,
                                                             (包
                                                        何
                                                                                                                                                                                                              民
                                                                                                                                                                                                                共
                         及
                                                                                                                                                                                                                                是终局
                            工作人
              物
                                                                                                                                                                                                                                               均
                                                  卖
                                                                                                                                                                                                                                                      力
                                                                     时,即表明该竞买人与委托人之间达成了关于该拍卖品的买卖合同。
                                                                                                                                                                                                                            裁决
                                    其
                                                                                                                                                                                                                                                   约
                          其
                                                           式
                     公
                                                                                                                                                                                                                                                       。
                                                                                                                                                                                                                                                 有
                                   或
                                                                                                                                                                                                                                       对
                                                                                                                                                                                                           华
               为
                                                                                                                                                                                                                                              方
                                                                                                                                                                                                                   国
                                                   品
                                                                          六
                                                                                   录
                                                                                 记
                                                                               卖
                                                                              拍
                                                                            条


                                                                                                                                                                                                            四
                                                                                                                                              的一切费用及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若买受人未能在本公司指定时间内
                                                                                                                                                                                                                使
                                                                                                                                                                                                              条
                                                                                                                                                                                                        第
                                                                       四
                                                                        十
                                                                                                                                                                                                         六十
                                                                                                                                                                                                                   文字
                                                                                                                                                                                                                  用

            括 证 书 、 图 录 、 幻 灯 投 影 、 新 闻裁 体 等 ) 所 作 的 介 绍及 评 价 , 均 为参 考 性 意  第四十六条 拍卖记录                                                        的 一 切 费 用 及 风 险 均 由 买 受人 承 担 。 若 买 受人未 能在 本 公 司 指 定 时 间 内  第六十四条 使用文字
            括证书、图录、幻灯投影、新闻裁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
                                                                     第
                                                                                                                                                                                 民共
                                                                                                                                                   全部
                                                                                                                                                                                                                                              文本
                                                                                                                                                                                                                              如
                                                                                                                                                行其
                                                                                                                                                                                                           则
                                                                                                                                                                本
                                                                                                                                                        关
                      拍
                                   。
                                                                                                                                                                                                                                       考
                 构
                                                                                                                                                                                                                                                 如
                                                                                                                                                                              华
                                                                                                                                                                                                                            (
                                                   或
                                                                                                                                                               则
                                                                                                                                                                                                                                      参
                                担
                                                              上
                                                                                                                                                                                                                                有
                                                                                                                                                                                                            以
                              何
                                                                                                                                                                                                                文
                                                                                                                                              履
                                                                                                                                                                                           法律法
               不
                                                                                                                                                                                                                                 )
                                                                                                                                                                         根
                                                         理人对
                                                                                                                                                                    司
                                                     其
                                                                                                                                                                                                                 写
                         品
                                                                                                                                                                                      国
                                                       代
                                                                                                                                                                                        相
                                                                                                                                                                                                                                                        文本
                                 保
                       卖
                                                                                                                                                                                                                   作
                                        司
                           的
                                                                                                                                                                                                                                            文
                  成
                                                                                                                                                          义
            见
                                                                                                                                                                          据
            见,不构成对拍卖品的任何担保。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上                          本 公 司 进 行 拍卖 时 , 制 作 拍卖 笔 录 , 拍卖 笔 录 由 拍卖 师 、 记 录 人 签 名 。 在              履行其全部相关义务,则本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                           本规则以中文写作,英文文本(如有)仅供参考。中文文本如与英文文本
                                                                                                                                                                                                                         文本
             ,
                                                                                                                                                                                                        本
                                                                                                                                                                                                                                    供
                                         及
                                                                                                                                                                                                                                          中
                                                                                                                                                                  公
                                                                                                                                                                     有权
                                             工作人
                                                                                                                                                                                                                      英文
                                                                                                                                                                            中
                                           其
                                                                                                                                                                               人
                                                                                                                                                                                         关
                            任
                    对
                                                                                                                                                             ,
                                                                                                                                                                                                                                                   与英文
                                    本
                                                  员
                                                                     本公司进行拍卖时,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在
                                                                                                                                                                                                规
                                                                                                                                                                                                                                  仅
                                                                                                                                                            务
                                                                                                                                                                                    和
                                                                                                                                                                                                                     ,
                                                                                                                                                                                                         规
                                                                                                                                                                                                                                         。
                                                                                                                                                                                                              中
                                                                                                                                                       相
                                      公
                                                                                                                                              之规定处分留置物。处分留置物所得不足抵偿买受人应付本公司全部款
                                                                     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它公开表示
                                                                                                                                                                                                        有任何不一致之处,以中文文本为准。
            述之介  绍 及 评 价 中 的 不 准 确 或 遗漏之 处 不 承 担 责 任 。               本 公 司 举办 的 拍 卖活动 中 , 最高 应 价经 拍 卖 师 落 槌 或 者 以 其 它 公 开 表 示                 之 规定处分   留 置物 。 处分 留 置物 所 得 不 足 抵 偿 买 受 人 应付 本公 司 全 部 款   有 任何 不 一 致 之处 ,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
            述之介绍及评价中的不准确或遗漏之处不承担责任。
                                                                                            签
                                                                                                  确认
                                                                                               成
                                                                                             署
                                                                                                交
                                                                                                                                              项的,本公司有权另行追索;
                                                                                                     书
                                                                                   买
                                                                                  ,
            第三十二条 竞买人之审看责任
                                                                             确认
                                                                     买
            第 三十二 条   竞 买 人 之 审 看 责 任                                买定的方式确认后,买受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项 的 , 本 公 司 有 权 另 行 追索 ;                                  第 六 十 五条   施行 时 间
                                                                                 后
                                                                        的
                                                                       定
                                                                                        应
                                                                                          当
                                                                          方式
                                                                                                                                                                                                        第六十五条 施行时间
                                                                                     受人
                                                                                                       。
                   拍卖品
                                                                                                                                                                     中
                                                                                                                                                                  拍卖
                                                                                                                                                                它
                        的
            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伪及/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及/或                          第四十七条 酬金及费用                                                              ( (五)撤销在同一或任何其它拍卖中向同一买受人售出的该件或任何其它                        本规则于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
            本
                                                                                                                                                                       向
              公
               司对
                                                                                                                                                             何
                         真
                                                                                                                                                          或
                                                                                                                                                               其
                                                                                                                                                           任
                                       承
                                                                                   费
                                                                                                                                                   销
                                                    。
                                                                                                                                                                                                                         起
                                        担
                                                                            条
                                                                                                                                                                              受
                                                                                                                                                                                                                  年
                                                     竞
                                     不
                                                       买

                                                                                                                                                                                      该
                                                                                    用
                                                                                                                                                                                              其
                                                                                                                                                                                                                           施
                                                                                                                                                                                                                 2
                                                                          七
                                                                                                                                                                                                                      1
                                                                                                                                                 撤
                                            疵
                                                                                                                                                                                                                    2
                                                                                                                                                                                                                    月
                                                                              酬金
                                               保
                                                                                                                                                                                    的
                                             担
                                                                                                                                                                            买
                                          瑕

                                                  任
                                                                                                                                                                                                                        日
                                                                                                                                                                                                                       5
                                                                                                                                                 )
                                                                                 及
                                                                                                                                                                                                它
                                                 责
                                                                                                                                                                                                                             行
                                                                                                                                                      同一
                                                                                                                                                                                                              2
                                                              或
                                                                                                                                                                                 售
                                或
                                                                                                                                                                                                               0
                                                                                                                                                                                                         规
                                                                                                                                                                                           任
                                                                                                                                                                                                            于
                           伪
                                                                                                                                                                                                           则
                                                                     第四
                                                                                                                                                                                        件
                              /
                                                                                                                                                                                         或
                             及
                                                                                                                                                                         同一
                                                                                                                                                                                             何
                                                                                                                                                                               人
                                                                                                                                                                                   出
                                                                                                                                                                                                        本
                                                                                                                                                     在
                                                                                                                                                                                                                              。
                                                                                                                                               五
                                 品
                                                          及/
                                   质
                                                                                                                                                                                                                2
                                                         人
                                                                        十
                                                对
            其
            其代理人有责任自行了解有关拍卖品的实际状况并对自己竞投某拍卖品                          竞 买 人 竞 投 成功 后 , 即 成为 该拍 卖 品 的 买 受 人 。 买 受 人应 支 付 本 公 司 相                拍 卖 品 的 交 易 , 并 保 留 追索 因 撤 销 该 交 易 所蒙 受 损失 的 权 利 ;        第 六十六 条   解 释 权
              代理
                                                            卖
                                                  自
                                                    己竞投某
                                                          拍
                                                                                                                                              拍卖品的交易,并保留追索因撤销该交易所蒙受损失的权利;
                                                                     竞买人竞投成功后,即成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买受人应支付本公司相
                                                                                                                                                                                                        第六十六条 解释权
                                                              品
                                      的
                        自
                              有
                   有
                                        实
                    责
                                 拍
                      任
                                关
                                     品
                                   卖
                                          际
                 人
                                           状
                         行
                           了
                                             况
                            解
                                               并
                                                                                                      卖
                                                                                                 支
                                                                                        酬
                                                                                         金
                                                                        落
                                                                                                                                                                                           它
                                                                                                   付拍
                                                                                                                                                                                        以其
                                                                                            同
                                                                     当
                                                                                              时
                                                                                                                                                                司
                                                                       于
                                                                                           ,
                                                                                                应
                                                                                                                                                                                                         规
                                                                                 之十五
                                                                            价
                                                                                                                  费用
                                                                                                             的
                                                                                                                                                                  可
                                                                                                               拍
                                                                                                                卖
                                                                                                                                                                                    卖
                                                                              百
                                                                                                                                                                                                出
                                                                               分
                                                                                                                       买
                                                                                      的
                                                                                                        成交
                                                                                                                                                                                                        本
                                                                                                                                                                                             方
                                                                                                                                                                                      或
                                                                                                                                                                                              式
                                                                          槌
                                                                                                           后
                                                                                                                                                                                   拍
                                                                                                                     。
                                                                                                                                                                                                                                        司
                                    建
                                                                                                                                                   委
                      律
                                                                                                                                                                                                                              际
                                   重
                                                                                                                                                                                                                             国
                                                                                                                                                          意
                                                                                                                                                                                                                                          。
                                         竞
                                          买
                                                                                                                                                                                                                         永乐
                    法
                                      议
                                       ,
                                                                                                                                                     托
                         任
                                                                                                                                                                                                                                  卖有
                              公
                            本
                           。
                                                                                                                                                      人
                                                                                                                                                                                                                                     限
                                                                                                                                                                        规则
                                                                                                                                                                                                                                      公
                                                                                                                                                                       本
                                 郑
                       责
                               司
                                                                                                                                                                                                                                拍
                                                                                                                                                        同
                                                                                                                                                                            规定
                                                                                                                                                                                                                释
                                                          鉴定或
                                                                                                                                                                               再
                                                         以
                                                                                                                                               六
                                                       ,
                                                                                                                                                             本公
             行
            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本公司郑重建议,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以鉴定或                         当于落槌价百分之十五的酬金,同时应支付拍卖成交后的拍卖费用。买                                          (六)经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按照本规则规定再行拍卖或以其它方式出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北京永乐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行
                                                                                                                                                                                                           则
                                                                                                                                                                                                            的
                                                                                                                                                                                                              解
            的
                                                                                                                                              (
                                                                                                                                                                   按
                                                                                                                                                                                                                     于北京
                                               在
                 承担
                                                                                                                                                           ,
                                                                                                                                                 经
                                                                                                                                                                     照
                                            人应
                                                                                                                                                 )
                                                    日
                                                                                                                                                                                                                 权
                                                      前
                                                   卖
                                                 拍
                                                                                                                                                                                                                   属
               为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