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0 - 览胜——现当代艺术夜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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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永乐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北京永乐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拍卖规则拍卖规则
九
第
除委托人另有书面指示外,在委托人与本公司订立委托拍卖合同并将拍
留价
条
保
第九条 保留价 除委托 人 另 有 书 面 指示 外 , 在 委托 人 与 本 公 司 订 立 委托拍 卖 合 同 并将 拍
卖品交付本公司后,所有拍卖品将自动受保于本公司指定的保险,保险金
除本公司与委托人约定无保留价的拍卖品外,所有拍卖品均设有保留
除 本 公 司 与 委 托 人 约 定 无 保留 价 的 拍 卖 品外 , 所 有 拍 卖 品 均设 有 保 留 卖 品 交 付 本 公 司 后, 所 有 拍 卖 品 将 自 动 受 保 于 本 公 司 指 定 的 保 险, 保 险 金
价 。 保 留 价 由 本 公 司 与 委 托 人 通 过协 商 书 面 确 定 。 保 留 价数 目 一 经 双 方 额以 本 公 司 与 委 托 人 在 委 托 拍 卖 合 同 中 确 定的 保留 价 为 准 ( 无 保留 价的 ,
价。保留价由本公司与委托人通过协商书面确定。保留价数目一经双方
额以本公司与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保留价为准(无保留价的,
第一章 总则 本 公 司对 拍卖品 的 真 伪 及 品 质 不 承 担 瑕 疵 担 保 责 任 。 对 拍卖品 的 任 何 描 确定,其更改须事先征得对方同意。经委托方授权之拍卖标的流拍之后, 以该拍 卖 品 的 约 定 的 保 险 金额 为 准 : 调 整拍 卖 保 留 价 的 , 以该拍 卖 品 原保
第
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伪及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对拍卖品的任何描
一章
总则
以该拍卖品的约定的保险金额为准:调整拍卖保留价的,以该拍卖品原保
,
拍
确
,
定
之
后
事先
经
须
委托
。
同
得对方
征
意
方
其
卖标
流
的
拍
授
改
更
权之
述、说明、意见,仅供竞买人或其代理人参考,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构成对
述 、 说 明 、 意见 , 仅供竞 买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参 考 , 在 任 何情 况 下 均 不 构成 对 拍 卖 方 有 权 以 其 保 留 价 在 该 次 拍 卖 会 后出 售 , 委 托 方 须 向拍 卖 方 支 付 佣 留价为准)。此保险金额只适用于保险和索赔,并非本公司对该拍卖品价
额
拍
只
金
对
该
用
于
保险
卖
适
品价
此
)
准
公
。
本
拍卖方有权以其保留价在该次拍卖会后出售,委托方须向拍卖方支付佣
价
留
司
保险
为
,
并
和索
赔
非
一
制
条
第一条 制定依据 拍 卖 品真 伪 及品质的 保 证 或 担 保 。 金、拍卖费用。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某一拍卖品在本公司举办的拍 值 的 保 证 或担 保 , 也 不 意 味着 该 拍 卖 品 由 本 公 司 拍 卖 , 即 可 售 得相 同 于 该
拍卖品真伪及品质的保证或担保。
定依据
第
、
司
值的保证或担保,也不意味着该拍卖品由本公司拍卖,即可售得相同于该
公
本
,
下
金
何情况
不
公
本
司
卖
在
品
费
卖
举办
对
某一拍
在任
拍
用
拍
的
。
法
出
法
规
售
》
态
法律
的
、
。
竞
卖
买
民
人
因此
;
共和
,
《
品
本
均
国
以
拍卖
有
拍
本规则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所有拍卖品均以拍卖时的状态出售。因此,竞买人或其代理人应当亲自或 卖会中未达保留价不成交而承担任何责任。 保险金额之款项。
定依据
制
有
及
关
是
状
时
拍卖
其
的
它
或
人
中
人
代
理
亲自或
所
规则
当
应
华
其
之款
会
而承
任
未
。
何责
险
不
达
保
留
中
。
卖
担
价
项
任
保
金额
成交
了国
同时
行
参
际
照
通
惯
。
例
同时参照了国际通行惯例。 委托 专 家 审 看拍 卖 品 原 物 。 任 何 竞 买 人 在 本 公 司 组 织的拍 卖 活 动 中 参 与 第 十 条 本公 司 的 决定 权 第十 六 条 保险 费
委托专家审看拍卖品原物。任何竞买人在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参与
第十六条 保险费
第十条 本公司的决定权
第二条 释义
第 二 条 释 义 竞投 的 行 为 , 应被视 为 该竞 买 人 对 其 准 备 竞投 的 拍 卖 品 的 真伪 、 品 质 、 保 本公司对下列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拍卖成交后,除非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委托人应支付相当于落槌价百
竞投的行为,应被视为该竞买人对其准备竞投的拍卖品的真伪、品质、保
:
,
支
决定
托人
的
,
完全
有
拥
权
宜
除
后
委
付相
与本
另
拍
有
本公
对
槌
价
托人
当
百
公司
司
约
于
非委
定
事
应
成交
卖
下列
落
存状况等情况已经进行全面的检验和评估,且对该拍卖品的现状和价值
本 规 则各 条 款中 , 下 列 词语 的 定 义 为 : 存状 况等情 况 已 经 进行 全 面 的 检 验 和 评估 , 且 对 该 拍 卖 品 的 现 状和 价 值 (一)通过拍卖品图录及/或新闻媒体及/或其它载体对任何拍卖品做任何 分之一的保险费。如拍卖品未成交,委托人也应支付相当于保留价百分之一的
本规则各条款中,下列词语的定义为:
通
或新
)
录
拍
卖
图
品
过
/
及
(
一
之一
的
分
做
任何
如
拍
。
保
险费
载
体
它
或
其
卖
品
拍
对
任何
卖
保
留
于
付相
当
一
的
之
价
百分
交
,
成
品
未
也
应支
人
委
托
/
闻
及
媒体
可
。
(一) “ 本 公司 ” 系 指 北 京 永 乐 国 际 拍 卖 有 限 公司 ; 充分认可且无异议。 内容说明及/或评价; 保 险 费。
充分
(一)“本公司”系指北京永乐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认
且
无
异
议
保险费。
/
价
说明及
容
评
;
内
或
二
险
本公
系
完全
种
风
法律
人
,
放弃
中
的
)
并
在
,
已
“
国
各
参
表
定
愿
其
明
与
竞
投
具
为
行
的
能
此可
竞
的
”
遇到
因
意
规
人
有
承担
买
指
竞
事
能
行为
根据
( (二)“竞买人”系指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本公 竞买人参与竞投的行为表明其愿意承担因此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并已放弃 ( (二)是否应征询任何专家意见; 第 十 七 条 保 险 期间
民
买
力
否
应
是
任
)
何专
征
二
询
;
见
家意
第十七条 保险期间
卖活
理
拍
自
动
买
、
人
然
的
登
,
必
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登记并办理了必要手续,参加竞买拍卖品的自然人、 对 该 拍 卖 品 的 真伪 及 品 质 、 保 存状 况等情 况提 出 异 议 的 权 利 。 买 受 人 在 领取 (三)拍卖品在图录中插图、拍卖品展览及其它形式的拍卖品宣传,推广活 如 果 拍 卖 品 拍 卖成 交 , 保 险 期 限至拍 卖成 交 日 起 第 七 日 ( 含 成 交 日 ) 终止或
要手
了
竞
卖
司
对该拍卖品的真伪及品质、保存状况等情况提出异议的权利。买受人在领取
参
记
拍
品
加
中
续
并办
举办
的
广
活
、
品
拍
插
形
的
览
拍
式
卖
录
图
推
)
它
,
展
如果拍卖品拍卖成交,保险期限至拍卖成交日起第七日(含成交日)终止或
(
三
图
其
拍
及
品
宣
在
卖
传
卖品
中
律
或收取拍卖品时,应仔细核验、检查,买受人在领取或者收取拍卖品之后,
、
品
卖
。
法
拍
件或
规对
应
买
对
它
的
当
买
人
或其
法人或其它组织。竞买人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对拍卖品的买卖条件或对 或 收取拍 卖 品 时 , 应 仔 细 核 验 、 检 查 , 买 受 人 在领 取 或 者 收取 拍 卖 品 之后 , 动中的 安 排 及 所 应 支 付 费 用 的 标 准 ; 买受人领取拍卖品之日终止(以二者中较早者为准)。
人
条
法
卖
组织
竞
法
具备
为
者
拍
买
。
(
受
取
动中的安排及所应支付费用的标准;
人领
终止
中
者
日
以
之
准
卖
较早
二
品
)
即
拍
竞买人的资格所规定的条件或资格。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
为
竞 买 人 的 资格 所 规 定 的 条 件 或 资格 。 本 规 则 中 , 除 非 另 有说 明 或 根 据 文义 即视为拍卖品已检验合格,且买受人确认并同意该拍卖品不予退货。 ( (四)某拍卖品是否适合本公司拍卖; 如 果 拍卖品 未 上 拍 , 则 保 险 期 限 至 本 公 司 发出领 回 拍卖品 的 通 知 之 日 起
品
视
卖
并
同
意该拍
认
买
受
人确
退
货
。
予
卖
品
不
且
,
已
格
合
检验
品
;
司
某
否
公
)
本
拍卖
是
如果拍卖品未上拍,则保险期限至本公司发出领回拍卖品的通知之日起
合
四
拍卖
适
特殊需要,竞买人均包括竞买人的代理人;
特 殊 需 要 , 竞 买人 均包 括 竞 买人 的代 理 人 ; 第 五条 特别 提示 ( (五)拍卖日期、拍卖地点、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事宜。 第 三 十 日 ( 含通 知 日 ) 终 止 或 委 托 人 领取拍 卖 品 之 日 终 止 ( 以 二 者 中 较 早
第五条 特别提示
及
五
第三十日(含通知日)终止或委托人领取拍卖品之日终止(以二者中较早
)
件
拍卖
地
拍卖
式
期
条
方
拍卖
、
、
等
日
宜
。
拍卖
点
事
购
应
价
得
拍
司
应
的
价经
卖活动
卖
拍
人
,
公
中
竞
在
买
本
师
以
的
品
其
公
卖
他
者
竞
落
拍
槌
或
的
举办
“
本
人
的
)
买
公
司
最高
受
举办
指在
三
”
拍
以
中
卖活动
系
( (三)“买受人”系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品的竞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竞买人的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 第 十一 条 未 上拍 拍 卖 品 者为准)。
。
第十一条 未上拍拍卖品
为
)
者
准
买
人;
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即表明关于拍卖品的买卖合同关系已合法生
买人; 开表 示 买 定 的 方 式 确 认 时 , 即 表 明 关于 拍 卖 品 的 买 卖 合 同 关系 已 合 法 生 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品交付本公司后,若本公司 如 果 拍 卖品 拍 卖 未 能 成 交 , 则 保 险 期 限 至 本 公 司 发 出 领回拍 卖品 的 通 知 之
后
公司
公司
如果拍卖品拍卖未能成交,则保险期限至本公司发出领回拍卖品的通知之
本
,
若
公司
署
拍
委
卖
托人
与
且
拍
同
本
将
签
托
委
卖合
本
付
品
交
系
”
本
拍
成为
四
该
卖
规
、
则
然人
定范
的
自
效
规
人
即
买
,
该
竞
托本
司
人及
乐
、
委托
托
公
人
均
委
买
受
永
卖
买
受
品
的
指委
人
拍
北京
“
人
)
。
卖
品
拍
围
( (四)“委托人”系指委托本公司拍卖本规则规定范围内拍卖品的自然人、 效,该竞买人即成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北京永乐、委托人及买受人均应应 有 合 理 理由认 为 某 拍 卖 品 不 适 合 由本 公 司 拍 卖 的 , 则 委 托 人 应 自 本 公 司 日起第三十日(含通知日)终止或委托人领取拍卖品之日终止(以二者中较
内
领取拍
人
托
止
或
委
日
终
止
之
卖
较
品
第
三
十
日起
者
有合理理由认为某拍卖品不适合由本公司拍卖的,则委托人应自本公司
中
日
日
)
终
知
(
含通
二
以
(
法人或 者其 它 组 织 。 本 规 则 中 , 除非 另 有 说 明 或 根 据 文 义 特 殊 需 要 , 委 托 承 认 拍 卖 品 已 出 卖 、 成 交 的 事 实 , 并 享有 法律 规 定及 本 规则 约 定 的 权 利 , 发 出 通 知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取 回 该拍 卖 品 ( 包 装及搬 运 等 费 用 自 负 ) , 本公 司 早 者 为 准 ) 。
承认拍卖品已出卖、成交的事实,并享有法律规定及本规则约定的权利,
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委托
发出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品(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负),本公司
早者为准)。
承担法律规定和本规则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均应承担
人均 包 括委 托人 的 代 理 人 ; 承 担 法律 规 定和 本 规则 约 定 的 义务 。 任 何一方 不 履 行义务 的 , 均 应 承 担 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品之日解除。若委托 第十八条 委托人安排保险
人均包括委托人的代理人;
人领
合
人
十
托
委托
八条
解
取该
委托
品
卖
委
日
的
自
之
若
险
间
之
。
第
委托
人
拍
安排保
卖
与
除
同
委托拍
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
( (五)“拍卖品”系指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的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尤 相应的 法 律 责 任 。 人未在上述期限内取走拍卖品,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 如 委 托人 以 书 面 形 式 告 知 本 公司 不需 投 保 其 拍 卖 品 , 则 风 险 由 委 托人 自
“拍卖品”系指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的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尤
)
托
在上
卖
之
托人
间
,
委
品
本
拍
如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投保其拍卖品,则风险由委托人自
卖合
公司
限
述
内
人未
委
则
的
与
走
取
同
拍
期
任
号
而
以
。注
有
录
拍
图
卖
编
:
品
其指任何图录内编有任何编号而加以说明的物品。注:拍卖品又称拍 凡参 加 本 公 司 拍 卖活动 的 委托 人 、 竞 买 人 、 买 受 人和 其 他 相 关 各 方 务请 自 上述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即 告解 除 。 行承担。同时,委托人还应随时承担以下责任(除非仲裁机构另有裁定):
指
内
称
又
说
凡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务请
拍
加
品
编
其
何
任
的
物
明
何
以下
任
责
应
(
构
时
承担
:
随
有裁
除
行
仲
委托
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
定
同
机
承担
,
时
裁
非
)
另
还
。
人
自
参
对
卖标的、拍品;
己
未
读
加
活
卖
本
规则
守
司
的
因
拍
,
本公
并遵
动
如
。
细
行为
仔
卖标的、拍品; 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对自己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行为负责。如因未 第 十 二 条 拍 卖中止 (一)对其他任何权利人就拍卖品的毁损、灭失向本公司提出的索赔或诉
负
责
阅
拍
对
卖
赔
的
司
或
的
失
索
品
)
权
公
他
诉
何
任
出
向
其
就
人
、
利
本
提
灭
损
第十二条 拍卖中止
毁
(一
行
品
将
动
规则
,
。
任均
阅
损
细
读
由
的
让给最
权
开
人
或财
担
任
“
转
引
产
利
仔
何
定物
承
的
竞价
”
而
式
司
)
六
发
本公
失
卖
自
高
以公
或
责
本
特
拍
形
( (六)“拍卖活动”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 仔细阅读本规则而引发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本公司 如 出 现 下列 情况 之一 , 本公 司 有 权 在 实 际 拍 卖 前 的 任 何 时 间 中 止任 何拍 讼 做 出 赔 偿 ;
行为
活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公司有权在实际拍卖前的任何时间中止任何拍
讼做出赔偿;
可以通过在拍卖会场张贴公告或者通过拍卖师在拍卖会上宣布的方式对
应价者的交易活动。 可 以 通 过在 拍 卖 会 场 张贴公 告 或 者 通 过拍 卖 师在 拍 卖 会 上 宣 布 的 方 式对 卖 品 的 拍 卖活动 : ( (二)赔偿本公司及/或任何他方因任何原因造成拍卖品毁损、灭失等所遭
动
者
易
应
价
的
活
交
。
等所遭
卖
及
赔偿
/
失
造
任何
因
)
公
损
灭
方
、
或
拍
任何他
本
品
毁
二
因
司
成
卖品的拍卖活动:
原
本规则进行修改。
的
七
系
拍
”
司
卖
卖
动
通
( (七)“拍卖日”系指在某次拍卖活动中,本公司通告公布的正式进行拍卖 本规 则 进 行修 改 。 ( (一)本公司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 受的全部损失及所支出的全部费用。
布
公
拍
“
正
式
行
拍
)
中
进
日
指在某
次
,
活
告公
本
卖
品
出
全部
属
)
损
或
司
的
真
的
的
归
。
受
拍
实性持
;
一
全部
卖
费
用
议
对
所支
本公
有
失及
异
交
,
一
日
。
日
则
始拍
不
卖
开
的
易
以
与
日
卖活动
致
始
际
期
期
若公布
交易之日。若公布的开始日期与开始拍卖活动实际日期不一致,则以拍卖 ( (二)第三人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且能够提供异议所依据的 (三)将本条所述的赔偿规定通知该拍卖品的任何承保人。
之
开
拍
实
(
够
的
议且能
的
该
的
所
知
的
有
品
。
归
实性持
异
三
拍
卖
拍
品
将
议
)
对
属
任何承
人
规
条
异
依据
第
提
卖
定
人
三
)
赔偿
保
所述
二
或真
供
通
本
为
之
第二章 关于委托人
活动实际开始之日为准; 第 二 章 关 于 委 托 人 相关证据材料,并按照本公司规定交付担保金,同时愿意对中止拍卖活动 第十九条 保险免责
实
际
动
;
准
活
始
开
日
并
担
活
同
保金
时
免责
按
愿
保
第
相
付
证据材
定
料
止
,
规
十九
,
对
司
动
中
拍
照
交
本公
意
卖
条
关
险
拍
)
司
槌
拍
,
日
以
八
系
”
交
公
落
拍
的
卖活动
者
卖成
中
“
或
卖
指在
本
举办
( (八)“拍卖成交日”系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拍卖师以落槌或者 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及全部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因 自 然 磨 损 、 固 有 瑕 疵 、 内 在或 潜 在 缺 陷 、 物 质 本身 变化 , 自 燃 、 自 热 、 氧
师
引
责
应
担相
及
;
的
失承
任
后
起
部损
法律
所
全
因自然磨损、固有瑕疵、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
果
第六条 委托程序
以其它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任何拍卖品达成交易的日期;
以 其它 公 开 表 示 买 定的 方 式 确 认 任 何 拍 卖 品达 成 交 易 的 日 期 ; 第 六条 委托 程 序 (三)对委托人所作的说明或对本规则第八条所述委托人保证的准确性持有 化、锈蚀、恂蚀、渗漏、鼠咬、虫蛀、虫咬、虫害、汗渍、水渍、大气(气候
、虫
、虫
确
咬
则
所
(
蛀
、虫
咬
人
大
规
、
说
对本
的
水
明
、
或
渍
保证
准
害
作
、
候
渍
汗
的
蚀
持
所
三
、恂
对委
蚀
)
条
气
托
化
(
、
气
锈
述委
有
渗
托
鼠
、
、
第八
人
性
漏
落
式决
表
”
拍
的
开
师
)
或
“
示
定将
其
槌
落
指
买
九
方
它
以
卖
系
( (九)“落槌价”系指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它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决定将拍 委 托人委 托 本 公司 拍 卖其 物 品 时 异 议 ; 或 气 温 ) 变化 、 湿度 或 温 度 转 变 、 正 常 水 位 变化 或 其 它 渐 变原 因 造 成 的 损
公
价
定
拍
者
槌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
异议;
或气温) 变化、湿度或温度转变、正常水位变化或其它渐变原因造成的损
必
自
署
格
品售
与
须
卖合
予
买
签
然
人
托人
受
本
,
;
委
若
同
人的
;
拍
托
份
证
身
为
效
卖品售予买受人的价格; (一)委托人若为自然人,必须持有效身份证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 ( (四)有证据表明委托人已经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 失 或 费 用 ; 因 台 风、 飓 风、 龙 卷 风、 火 山 爆 发 、 地 震 、 海 啸 、 以 及 因 前 述 危
并
持
卖
委
公司
价
(一)
有
要违
失或费用;因台风、飓风、龙卷风、火山爆发、地震、海啸、以及因前述危
四
规则
本
)
证据
的
反
有
将
反
何
;
或
委
托
条
已
经违
款
人
明
表
任
的
额
比
价减
织
益
(
收
的
应
项
额为
,
若为
该
去按
,
指
其
人
系
)
净
托
款
委
它
(十)“出售收益”系指支付委托人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落槌价减去按比 (二)委托人若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持有效注册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表人 第 十 三 条 委 托 人 撤 回拍 卖品 险事故 同 时 引 起 的 火 灾 或 抢 劫 盗 窃 ; 战 争 、 敌 对 行为 、 军 事 行为 、 武 装 冲
(十)
支
组
二
槌
净
”
法人或
持
册
落
、
注
定
有效
“
证
出售
法
记
代
书
人
委托
付
登
第十三条 委托人撤回拍卖品
险事故同时引起的火灾或抢劫盗窃;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
率计算的佣金、拍卖费用及委托人应支付本公司的其它款项后的余额; 身 份证 明 或 者合法 的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文件 , 并 与 本 公 司 签 署委 托 拍 卖 合 同 。 委托 人 在拍 卖 日 之前 的 任 何 时 间 , 向 本 公 司 发 出 书 面 通 知 并说 明 理 由 后 , 突、恐怖活动、政变、罢工、社会骚乱、暴动等不可抗力及核辐射、核爆
率
的
应
及委
;
卖
额
算
付
、
托人
支
拍
费用
公司
余
佣金
的
的
本
款
计
项后
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
其
它
怖
突
可
动
、
核
爆
及
工
、
罢
、
核
政
变
等
、
、
活
辐
、
射
委托人在拍卖日之前的任何时间,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后,
社会骚
暴动
不
恐
乱
抗力
全
的
槌
对
委
授
”
公司
价
同
托人
拍
人
动
本
而应支付
卖
拍
与
公司
卖
“
因
即
一
拍
署
十
款
买
落
本
购买
托
,
品
指
委
购
三
价
受
括
自
系
权
)
买
,
卖合
(
)
(十一)“购买价款”系指买受人因购买拍卖品而应支付的包括落槌价,全 ( (三) 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时,即自动授权本公司对拍卖标标 可撤 回 其拍 卖标 的 。 但撤 回 拍 卖标 的 时 , 若 该拍 卖标 的 已列 入拍 卖 品 图 录 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对拍卖品造成的任何毁损、灭失,以及由于
签
时
包
品
及
毁
的
损
任
、
造
何
成
,
、
染对
污
核
及
失
性污
放射
以
灭
可撤回其拍卖标的。但撤回拍卖标的时,若该拍卖标的已列入拍卖品图录
由
卖
染
炸
其
于
他
拍
部酬金,应由买受人支付的拍卖费用,以及因买受人不履行义务而应当支 的 进行现 场 拍 卖 或 者 通过 本 公 司 指 定 的 网 络 平 台进行拍 卖 , 并 授权 本 公 且已开始印刷,或相关宣传品已开始制作,或已进行任何其他形式宣传 任 何 原 因 造 成 的 图 书 框 架 或 玻 璃 、囊 匣 、 底 垫 、 支 架 、 装 裱 、插 册 、 轴 头
买
拍
付
行
而
用
受人
的
买
受人支
义
应
,
金
卖费
务
不
应
,
支
因
以
当
部
酬
的进行现场拍卖或者通过本公司指定的网络平台进行拍卖,并授权本公
及
由
履
品
任何原因造成的图书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
已
且
或
相
宣
已
他
,
始
印
传
,
宣
关
开
刷
任
式
开始
其
或
何
进
行
已
制作
传
形
在
的
费
付
所
有
的
和
;
总
司对拍卖标的进行与拍卖有关的各种方式的展示,包括但不限于印刷、制
付的所有费用在内的总和; 司 对 拍 卖标 的 进 行 与 拍 卖 有 关 的 各种方 式 的 展 示 , 包 括 但不 限 于 印 刷 、 制 ( 包括 巡展 ) 的 , 则 委托 人应 向 本 公 司 支 付 该 拍 卖 标 的 保 留 价 百 分 之 二 十 或类似附属物的毁损、灭失,不在保险理赔范围之内。
内
用
之
的
损
毁
(包括巡展)的,则委托人应向本公司支付该拍卖标的保留价百分之二十
。
或
类
似
内
物
附属
、
险
保
理
范
赔
在
灭失
围
,
不
费
)
(十二)“拍卖费用”系指本公司对拍卖品进行投保、包装、搬运、存储、装 作拍卖品图录和各类宣传品、巡展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宣传。。 的 款 项 以 及 拍卖 费 用 ; 若 该 拍卖 标 的 相 关 拍卖 品 图 录 尚 未 印 刷 , 或 相 关 宣 如本公司指定的保险公司保单约定的责任免除范围与本规则上述保险免
“
拍卖
(十二
其
及
他
种
各
拍
、
品
巡
以
展
本
公
指
”
系
司
形
对
式
宣传
的
投保
存储
、
作
装
、
包
、
装
搬运
、
和
品
各类
卖
宣传
录
进行
拍
卖
图
品
用
约
如
公
本
司
范
规
保险
责
任
指
保
的
的款项以及拍卖费用;若该拍卖标的相关拍卖品图录尚未印刷,或相关宣
司
免
本
单
述
免
公
则
与
定
的
保险
上
除
定
围
、
、
镜
、
装
式
图录
定
、
裱
以
框
卖
制作
第七条 委托人之代理人
及
裱、镜框、特装、鉴定、宣传,以及制作拍卖品图录及各种形式的宣传品等 第 七条 委 托 人 之 代 理人 传品尚未制作,或未进行任何其他宣传的,委托人也需支付相当于该拍卖 责范围不一致的,以本公司指定的保险公司保单约定为准。
传,
品等
的宣
传
特
种
及
宣
品
拍
各
鉴
形
未
传
以
进
人也
支付相
不一致
的
公
围
,
托
公
本
,
行
范
委
尚
品
。
的
于该
宣
保
拍
制
指定
需
定为
任
责
他
单
约
,
的
作
当
或
保
其
传
未
险
司
准
何
卖
司
或
以
规
所收取的费用以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则规定而收取的其它费用; 代 理 委 托人委 托 本 公司 拍 卖 物 品 的 , 应 向 本 公司 出 具 相 关 委 托证 明 文 件 。 标 的 保 留 价 1 0 % 的 款 项及拍 卖 费 用 。 委 托 人 逾 期 不 支付 上 述 款 项 以 及拍 第 二 十 条 保 险赔偿
相
;
用
法
其
及
关
规则
费
的
依据
本
收取
用
收取
所
费
、
法律
的
定
代理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物品的,应向本公司出具相关委托证明文件。
规
它
而
第二十条 保险赔偿
标的保留价10%的款项及拍卖费用。委托人逾期不支付上述款项以及拍
面确
人提
括
与
十
拍
( (十三)“保留价”系指委托人提出并与本公司协商后书面确定的拍卖品最低 包括: 卖费用的,本公司对拍卖标的享有留置权。因委托人撤回拍卖品而引起的 凡属因本公司为拍卖品所购保险承保范围内的事件或灾害所导致的拍卖
公
)
低
书
的
系
协
“
品
指
留
定
:
最
出
三
保
卖
包
价
商后
并
本
委托
”
司
而
对
因
内
本公
致
回拍
凡属
的
卖品
的
撤
费
事
卖
卖
所导
卖
拍
或灾
险
因
引
本
拍
权
用
的
的
所
。
保
范
购
,
品
件
围
承保
托
起
享
标
司
司
人
拍
的
卖
害
有留置
公
委
为
明
若为
)
售价; (一)若为自然人的,必须持有有效身份证明; 任何争议或索赔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与本公司无关。 品 毁 损 、 灭失 , 应 根据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有 关 保 险 的 法律 和 规 定 处理 。 保 险
;
售
然人
一
自
必
有
身
,
有效
价
持
须
;
的
(
份证
。
由
委托
,
行
人
议
无
与
自
公
或
何争
本
品毁损、灭失,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保险的法律和规定处理。保险
司
任
承担
索赔均
关
图
的
后
,
四
代
其
价
若为
明
理人
的
(
(十四)“参考价”系指在拍卖品图录或其它介绍说明文字之后标明的拍卖 ( (二)委托人的代理人若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须持有有效注册登记证 第十四条 拍卖品未能成交 公司向本公司进行理赔,本公司将获得的保险赔款扣除拍卖费用、委托人
的
人
托
绍
它
卖
者其
织
委
组
法人或
十
或
介
录
标
须
记
文
)
册
有
持
明
说
拍
证
系
注
它
品
二
)
字
有效
指在拍
参考
之
”
“
卖
登
用
、
除拍
未
赔款
拍卖品
第
能
将
委
公司
行
本公
司
公
成
扣
十四
条
卖
得
,
险
保
的
进
费
交
司
本
托人
理
向
获
赔
明
代
。
;
售价
并
售价
估
,
计
际
实
品估计售价,并非实际售价。 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拍卖 品 未 成 交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拍卖 标 的 未 上 拍 , 拍卖 中 止 , 流 拍 ( 指 拍卖 应 付本 公司 的 款 项 后 的 余 款 支 付给 委 托人 。
、
非
身
品
表人
书
定
份证
法
应付本公司的款项后的余款支付给委托人。
拍卖品未成交,包括但不限于拍卖标的未上拍,拍卖中止,流拍(指拍卖
文
出
)经
有
司
委
。
件以
序
法的方
托
书
合
上
做
权
程
述
对
(
合
授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
第 三 条 适 用范围 (三)经合法程序做出的授权委托书。本公司有权对上述文件以合法的方式 品 的 竞 投 价 低 于保 留 价 而 未 能成 交 ) , 买 受人 付 款 违 约 交易 撤 销等情 形 。 无 论 何 种情况 , 本 公 司 不 因 保 险 公 司 拒 绝理 赔 而 向 委 托 人及或 任 何第 三
法
权
式
的
公
三
品的竞投价低于保留价而未能成交),买受人付款违约交易撤销等情形。
无论何种情况,本公司不因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而向委托人及或任何第三
核
查。
行
本 公 司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和 政 策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组织和 进行拍 卖 活 进行核查。 如 拍 卖 品 未能成 交 , 委托 人 特 此委托 本 公 司 自 该 场 拍 卖会 结束 之 日 起 方 承 担 责 任。
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进行拍卖活
进
如拍卖品未能成交,委托人特此委托本公司自该场拍卖会结束之日起
方承担责任。
保证
之
条
托
人
第八
委
动 。 凡参 加 本 公 司 组 织 的 拍 卖活动 的 当 事 人 各 方 , 包括 北京 永乐 、 委托 第八条 委托人之保证 三十五日内对拍卖品进行招商,并以不低于拍卖保留价的价格或者协商 第 二 十一 条 竞 投 禁止
动。凡参加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各方,包括北京永乐、委托
低于
协
,
以不
留
内
价格或
五
保
拍卖品
者
日
十
进
商
行
第二十一条 竞投禁止
卖
三
拍
商
招
的
并
对
价
撤
其
证
拍卖
如
本
就
人
拍卖品
可
销
买
公
及
地向本
托
司
人 、 竞 买 人 、 买 受 人 和 其 他 相 关 各 方 ( 包括但 不 限于 委托 人 、 竞 买 人 、 买 受 委托人就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拍卖品不可撤销地向本公司及买受人保证如下:: 价 格 代为 出 售 ( 出 售 方 式 包括 本 公 司 指定 的 网 络平 台 拍 卖 ) , 若最 终 售 委托人不得竞投自己委托本公司拍卖的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投。
托
司
受
委
不
公
委
的
人
保
下
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竞买人、买受
他人
司
不
竞
得
不
投
自
竞
本
价格代为出售(出售方式包括本公司指定的网络平台拍卖),若最终售
,
委托
也
卖
代为
己委托
物
公
。
得委托
的
品
拍
投
人
有
拥
处
品
分
拍
卖
(
有合
享
权或
的
其
法
一
对
所
的
,
)
权
对该
品
卖
拍
有绝
对该
人 的 代 理 人 ) , 均 应 视为 完全 接 受 本 规则 条 款 的 约 定 , 受 本 规则 约 束 , 在 (一)其对该拍卖品拥有绝对的所有权或享有合法的处分权,对该拍卖品 出 , 委 托人 同 意 按 拍 卖 品 成交 之 费用 标 准 向 本 公司 支 付佣金 和 拍 卖 费用 。 若违反本条规定,委托人应自行承担相应之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本
人的代理人),均应视为完全接受本规则条款的约定,受本规则约束,在
律
本
此
人应
委托
相
规
赔
因
行
自
条
偿
应
任
给
并
出,委托人同意按拍卖品成交之费用标准向本公司支付佣金和拍卖费用。
反本
,
,
承担
之法
若违
责
定
权
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遵守本规则的规定,享有本规则规定的权利,承 的 拍 卖 不 会 侵 害 任 何第 三 方 的 合 法权 益 ( 包括 著 作 权 权 益 ) , 亦 不违 反相 若 拍 卖 品 未成 交 或 者 最终未售 出 , 委 托 人 应 自 收 到 本公 司 领取通 知 之 日 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本公
利
卖
,
的拍卖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包括著作权权益),亦不违反相
的
活
织
本
中
享
定
有
规则
遵
规
定
承
规则
,
本
司
的
组
规
拍
守
的
动
部
成
的
。
全
公司
若拍卖品未成交或者最终未售出,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
损失
造
律
规
、
定的义
法规
本
法
关
担
规
。
担本规则规定的义务。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品(包装及搬运费用自负),并向本公司支付未拍出 第 二十 二 条 佣 金 及 费用
务
;
规定
则
的
司
取
三
公
及
自
日
回
(包
十
用
该
拍
装
支付
第二十二条 佣金及费用
拍卖品
出
未
起
搬
并
负
内
向
)
本
运费
,
二
知
司进
疵
瑕
行
)
本
拍
该
尽
向
卖
公
(
详
在 本 公 司 组 织的拍 卖 活 动 中 参 与 竞 投的 竞 买 人 , 无 论 是 自 己 亲 自 出 席 或 (二)其已尽其所知,就该拍卖品的来源和瑕疵向本公司进行了全面、详尽 手续费及拍卖费用,超过上述期限,每逾一日,拍卖人有权按保留价的万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授权本公司按落槌价之百分之十
品
全
源
在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参与竞投的竞买人,无论是自己亲自出席或
的
面
来
所
,
、
已
和
其
就
尽
了
其
公司
权
超
授
本
留
分
价
述
人有权
卖
按保
过
,
落
托人
委
万
的
除
百
拍
卖
限
每
,
期
用
十
费
手
日
之
,
逾
及拍
续费
一
与
公司
外
,
价
约
本
定
槌
另
委
有
托人
上
之
按
理
牌
投
披
不存
论
卖
者
说
人
明
出
竞投
的
竞
,
者由代理人出席竞投,无论是以在拍卖活动中举牌竞投,还是以书面、电 的披露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虚构之处; 分 之 三 另 收 场地 占 用 费 , 且 本 公 司 有 权 以 公 开 拍 卖 或其他 出 售 方 式 按 本 扣除佣金,同时扣除拍卖费用。尽管本公司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但委托人
,
活
无
构之处
是
拍
在
露和
以
何
由
席
隐
瞒
虚
电
或
举
是
,
在
书
面
动
以
代
、
中
任
;
还
代
的
人
,
拍
卖
费
金
但委托
时
同
扣除
人
扣除
,
司
公
人
是委托
分之三另收场地占用费,且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其他出售方式按本
佣
。
用
尽管本
理
卖
品
的
声
人或
拥有权
称
际
实
有权
所
拍
反
违
话或任何其他方式竞投,均被视为完全接受本规则。
话 或 任 何 其 他方 式竞投 , 均 被视 为 完 全 接 受 本 规 则 。 (三)如果其违反上述保证,造成拍卖品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权利利 公 司认 为 合 适 的 条 件出 售 该 拍卖品 , 并 有 权 从 出 售 收 益中扣 除 第 一 次 拍 同 意 本公 司 可 根据 本 规则 第 四 十 七 条 的 规 定 , 向 买 受 人 收取 酬 金及 拍 卖
)
三
果其
如
,
造
成
(
述
上
保证
公司认为合适的条件出售该拍卖品,并有权从出售收益中扣除第一次拍
同意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买受人收取酬金及拍卖
,
诉讼
致
公
使本
出
参加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各方之间发生的各种争议,均应按
索
或
赔
失
损
时
则
,
及
司
/
受人蒙受
或买
参 加 本 公 司 组 织 的 拍 卖活动 的 当 事 人 各 方之 间 发 生 的 各 种争 议 , 均 应 按 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或诉讼,致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蒙受损失时,则 卖中委托人应支付的未拍出手续费及拍卖费用及再次拍卖该拍卖品的所 费 用 。
的
三
人
何
任
第
提
的
应支付
的
人
手
拍
卖
所
续费
拍
卖
费用。
该
费
拍
及
中
拍
委托
卖
卖
未
及再次
品
出
用
的
托
一
并
委
担
承
损
切
,
失
或买
偿本
应负
因
受人
公
司
及
/
责赔
所
人
照本规则的约定加以解决。
遭
照 本规 则 的 约 定加 以解 决 。 委托人应负责赔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并承担 有 费用 , 将 余 款 支 付 委 托人 。 第 二十 三 条 未 成 交手 续 费
受
此
第二十三条 未成交手续费
有费用,将余款支付委托人。
保
切费
用和支
疵
第四条 瑕疵之担保 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 第 十 五 条 自动 受 保 拍 卖 品 未 成交 的 , 委 托人 授 权 本 公司 向 其 收 取 未 成交 手 续 费及 拍 卖 费用 。
一
的
第四
担
而
发
此
条
之
。
瑕
生
因
出
第十五条 自动受保
拍卖品未成交的,委托人授权本公司向其收取未成交手续费及拍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