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 - 书画 玉器 杂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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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不少於成交价30%的定金,馀款自拍卖成交日起21日内全部付清方可领取拍卖标的。逾期定金不予退回。所收定金扣除本项一切费用,馀数与委托人对分。
第二十一条:
买受人应在付清拍卖标的成交价款、佣金及其他费用後七日内办理提货手续。因逾期引致的一切损失,包括该拍卖标的毁损、灭失以及搬运、贮存等相关费
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所有款项应以澳门币支付,如以外币支付的,应按拍卖当日中国银行颁布的外汇牌价的汇率折算。如遇国定节、假日无当日牌价的,则以前一工作日牌价为准。
兑换澳门币所发生的银行手续及汇兑损益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买受人具备以下的条件,可向拍卖人提出撤消交易并退款的要求:
(一)自买受人按约定付清款项领取拍品後的十四日内,买受人向拍卖人以书面形式提出拍卖标的为伪作,并附有三位国家级文物鉴定专家的书面鉴定意见;
(二)买受人提出的异议经拍卖人审查确认後予以接受的;
(三)买受人交回的拍卖标的确认为委托人之委托原件并经由拍卖人本次拍出,同时买受人对该拍卖标的拥有无可置疑的处理权,并保持该拍卖标的在成交时
的状况。
第二十四条:
对买受人的退款应在委托人向拍卖人退回给全部价款後,再由拍卖人向买受人办理退款。退款以买受人原支付该拍卖标的成交价款及佣金为限。
第四章 关於拍卖人
第二十五条:
拍卖人对委托人的拍卖标的的来源介绍及瑕疵不作评估,判断,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本公司出具鉴定书之标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拍卖人有权就该拍卖标的是否适合拍卖人拍卖、拍卖时间、拍卖地点、拍卖条件、拍卖方式以及对拍卖标的内容的陈述等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七条:
拍卖人有权合并或撤销拍卖标的。
第二十八条:
拍卖人在对拍卖标的进行展览、出版或发表图录、文告中,对拍卖标的作者、年代、尺寸、质地、装裱、来源、真实性、保存情况、估价等方面的口头或书
面陈述均属参考意见。拍卖人在拍卖前申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质量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图录内拍卖标的现状陈述仅作为指引,如未陈述,则不表示该拍卖标的无缺陷或修整;如已提及某些缺陷或修整,并不表示无其他缺陷或修整。图录内拍卖
标的参考价,不作为该拍卖标的保留价、成交价或作其他用途时的价值依据。因摄片和印刷造成图录作品的色调、层次等与原作有误差,应以原作为准。
第二十九条:
在拍卖人承担风险期间,拍卖标的如毁损成灭失,拍卖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向委托人或买受人支付相应赔偿费(参见附件一),退回已收订金并豁免佣金和其他
费用。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如虫咬等)造成拍卖标的毁损或灭失,拍卖人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拍卖人可根据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当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时,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三十一条:
拍卖人有权利拒绝不宜参加拍卖活动的人进入拍卖埸所。
第三十二条:
拍卖人有义务为交易双方保守秘密,维护拍卖各方的利益不受侵害。
第三十三条:
本公司作为委托人和竞买人的中介代理方,有义务为双方提供服务,但对委托人和竞买人的任何违约、违法行为不承担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释义:
(一)“诉讼及仲裁”是指依照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现行法律所作的诉讼及仲裁。
(二) “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竞买人”是指经本公司认可,在本公司办理了必要的手续,在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具有竞买权的人。
(四) “买受人”是指在本公司拍卖活动中以最高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五) “拍卖人”或“本公司”是指澳门中信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六) “底价”又称“保留价”是指委托人与拍卖人通过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的拍卖标的的最低价。
(七) “参考价”是指对拍卖标的的估价,并非确定的拍卖价。
(八) “成交价”是指拍卖师落槌决定将拍卖标的售给最高应价者的价格。
(九) “佣金”是指委托人、买受人按约定的成交价比例向拍卖人支付的费用。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2005年6月生效。
附件一 保管责任与赔偿合约
本公司装设有可靠的保险库及监察摄录装置,委托人将物品委托本公司作展览、拍卖或其他用途时,委托人应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
若委托人不购买保险,仍欲将对象委托本公司作展览、拍卖或其他用途,经协商,本公司本着诚信可靠的服务精神亦可接受委托并负责上述活动期间之委托
对象的保管,但声明,倘若发生以下纯属意外情况:
1.凡遇火灾、地震、战争等不可抗拒之天灾,以及盗窃、抢劫、破坏等刑事案件,由於同属受害者,一律报警处理,本公司将不对委托人作任何赔偿。
2.凡由於本公司职员之操作闪失,不慎将委托对象部分(刮花、污渍)或全部(碎裂、灭失)等,经认可,本公司将视对象之价值而作出赔偿,最高赔偿额为澳
门币1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