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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   卖   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则根据本地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及澳门中信拍卖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章程,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於澳门中信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拍卖人或本公司)拍卖行为相关的拍卖当事人。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应当仔细
         阅读并执行本规则。
         第三条:
         对规则以外之疑问及未尽事宜,本公司有解释权。
         第四条:
         在执行本规则中发生争议,拍卖当事人应根据有关法规及拍卖行业惯例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提出诉讼及仲裁。
         第二章  关於委托人
         第五条:
         委托人在委托拍卖人拍卖时,应当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填妥委托书,与拍卖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委托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拍卖人及买受人保证其对委托拍卖标的拥有所有权,并且该拍卖标的无任何债务。
         第七条:
         除另有规定或约定外,拍卖标的保留价,由委托人与拍卖人通过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
         保留价经双方确定後,如需变更应徵得对方的同意。
         第八条:
         除另有委托外,所有拍卖标的交付拍卖人後即由拍卖人负责保管,并承担风险责任。(参照附件一:保管责任与赔偿合约)风险责任期至按约定该拍卖标的拍
         卖成交交付给买受人或未成交退回给委托人之日止。
         委托人应向拍卖人支付保管费,为成交价的1%,未成交的,则为保留价的1%。
         第九条:
         除与拍卖人另有协议外,委托人须向拍卖人支付的佣金为拍卖成交价的3%并支付政府0.5%的印花(交易)税和其他相关费用。未成交的应支付除保管费之
         外合约规定之其他费用。逾期不领回委托品,委托人应向拍卖人交付100元/天保管费,逾期180天不作回应、不交费作放弃论,委托品归拍卖人。
         第十条:
         委托人应承担的其他相关费用为拍卖标的图录、保管、火漆、包装、运输及委托人要求对拍卖标的修复、装框、装裱等费用。
         第十一条:
         拍卖人在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拍卖成交价款後的十四日内,扣除佣金及相关费用後全额支付给委托人。但买受人违约或提出异议的除外。
         第十二条:
         委托人在拍卖前撤回拍卖标的的,如该拍卖标的巳列入图录或其他出版物巳付印,则应支付该拍卖标的保留价20%的款项和相关费用;如图录或其他出版物
         尚未印刷,应支付该拍卖标的保留价10%的款项和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如拍卖标的未成交,委托人应在拍卖会结束之日起15日内,付清图录费、保管费等相关费用後方可取回该拍卖标的。
         逾期未领取拍卖标的,拍卖人可与委托人协商定出合适的价格再行拍卖,拍卖成交价款扣除委托人应支付的佣金及相关费用後付给委托人。同时,委托人须
         承担因逾期未领取而增加的搬运、贮存和保管等费用,或由意外事故导致拍卖标的毁、灭失的责任。
         倘若发生本规则第二十三条所确认之撤消交易,委托人必须将所收款项在15日内全数退回。
         第十四条:
         委托人收取的拍卖成交价款澳门币结算支付。
         第三章  关於竞买人和买受人
         第十五条:
         竞买人应在拍卖前凭有效身份证明办理登记手续,支付保证金(保证金数额按本公司每届拍卖会规定公布),领取竞买号牌,否则不作为竞买人。
         第十六条:
         竞买人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竞买代理人应持有委托竞买授权文书,并在拍卖前办妥委托代理的确认、登记和预交保证金等手续。竞买人以
         电话方式竞买的,应在拍卖日前三天向澳门中信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提供有关资信证明,办妥电话竞买的确认、登记和预交保证金(电话竞买拍品出价总金额
         20%)等手续。以支票汇款方式支付的,本公司按拍卖日前一天到帐为准,否则本公司恕不接受电话竞买。若拍卖成交,保证金则抵作拍卖标的的价款;若
         拍卖未成交,可当场领回保证金。
         第十七条:
         竞买人有权在拍卖前查验拍卖标的原物,并查阅有关拍卖资料,充分了解拍卖标的现状及瑕疵。竞买人应对其竞买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
         表明接受该拍卖标的一切现状(包括瑕疵)。
         第十八条:
         在拍卖过程中竞买人举牌即表示其认可加价,除非拍卖师酌情调节加价幅度,任何人均不可以低於加价幅度的价格应价。
         第十九条:
         竞买人应对自己在任何价位的应价负责,一经拍卖师落槌或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後,即不得反悔并当场签署成交确认书,否则,竞买人将被取消
         竞买资格,须实时离场,保证金不予退回。本公司保留法律追究权利。
         第二十条:
         买受人在拍卖成交後,应支付拍卖标的成交价款、3%佣金和其他相关费用,方可获得拍卖标的所有权,领取拍卖标的。如一次性付款确有困难,应当场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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