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 - 稀世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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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有第三人对拍卖标的的处分权提出异议。
( 二 ) 委托人有正当理由并书面通知拍卖人。
( 三 ) 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造成拍卖无法进行。
( 四 ) 因其它法律因素造成拍卖无法进行。
拍卖中止后 , 以上因素一旦消失 , 拍卖合同继续执行。
第三十六条 拍卖的终止是指因意外因素造成拍卖合同无法继续执行。 这些因素主要有 :
( 一 ) 执法部门 、行政机关确认委托人对拍品无处分权。
( 二 ) 委托人有正当理由并及时书面通知拍卖人。
( 三 ) 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拍卖不可能执行。
( 四 ) 因其它原因使拍卖不可能执行的。
拍卖终止后 , 一旦重新进行拍卖 , 须重新办理有关拍卖手续。
第三十七条 因拍卖中止或终止造成的资金和物质损失由造成拍卖中止或终止的责任人负责。
第八章 拍卖结束
第三十八条 拍 卖会结束后拍卖人将在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后 , 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 在移交手续完成后十五个工
作日 内将委托人应得拍卖收入支付委托人。
第三十九条 对未能拍出的拍卖标的 , 拍卖人将在拍卖会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委托人。
第四十条 对未拍出的标的 , 如委托人要求拍 卖人再次拍卖 , 须重新商议拍卖保留价 , 并重新履行拍卖委托手续。
第四十一条 拍 卖结束后 , 若委托人要索取所 委托标的的宣传、包装资料及图片 , 可与拍卖人协商并承担应计费用 。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四十二条 买受人不按期付款 , 拍卖人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
( 一 ) 该买受人须按其竞买确认价格承担 30% 违约金 ,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为违约金之一部分不予
退还。
( 二 ) 撤销拍卖人与该买受人的所有交易并暂时留置向其拍出的所有拍定标的 , 要求该买受人在一个月内履行所签协议
和本规则条款 , 其间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该买受人支付。逾期不履行标的另行处置。
( 三 ) 上述标的如以公开拍卖或其他方式再行处置 , 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及不足原拍卖成交价的差额 ( 包括拍卖人应得
的佣金部分 ) 由违约买受人支付。
( 四 ) 通过各种传播媒介公开点名谴责其违约行为 , 必要时提起法律诉讼。
第四十三条 若委托人违反了上述第六条一第十三条的规定 , 须对因此引起的一切纠纷承担 法律责任 , 并负责赔偿由此
给拍卖人及买受人 造成的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
第四十四条 若拍卖人违反第二十六条一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 需对因此而引起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 并负责赔偿委托人或
买受人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瀚博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术语解释 :
* 拍定标的 : 已拍卖成交的拍卖标的。
* 保留价 : 亦称 “底价” , 是委托人确定的拍卖
标的最低价。
* 成交价 : 又称 “落槌价” , 指拍卖会上拍卖师落槌决定将拍卖标的售予买受人的价格 ( 不含买受人应支付拍卖人的
佣金和其它应计费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