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 - 稀世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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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竞买人必须对自己在任何价位的应价负责 ,  一经拍卖人认定为最高出价人即不得反悔 , 并当场签定 《成
        交确认书》。否则该买受人须按其竞买确认价格承担 30% 违约金 ,  并承担法律责任 ,  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为违约金
        之 一部分不予退还。
        第二十条   竞买人在预展期间有权查看拍卖标的 ,  并有偿索取拍卖标的的图录。

                                                竞买佣金、付款及交接方式

        第二十一条  竞买人竞买成功 , 应向拍卖人支付相当于成交价 9% 的佣金。
        第二十二条   拍卖标的一经拍定 , 其买受人应当场向拍卖人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及佣金并取走拍品 ( 搬运费自负 ) , 如
        付款金额在三万元以上 , 且一次性付清确有困难 , 可先预付 30% 的定金 , 并应自拍卖日起三日内一次性付清其余款
        项后 取走拍品。逾期未付清 , 视为该标的未拍出 , 已付定金不退还买受人。
        第二十三条  买受人付款应以人民币现金、支票或汇票支付 , 买受人若以其他币种支付 , 须在填写竞买人登记表时
        与拍卖人协商 , 并按拍卖前一日中国银行公布的外汇汇率折算。

                                                        卖标的的交接

        第二十四条  拍卖人在收到买受人如期如数支付的成交价款和其他应计费用及竞买佣金后 , 开出发票 , 买受人须当
        场凭发票取走拍品 , 逾期若发生意外 , 拍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买受人以现金以外其它方式付款 , 须在所付款项
        在  拍卖人帐面显示后 , 方可提取拍品。
        第二十五条  对于需出境的标的 , 拍卖人可协助办理有关出境手续  ( 政府规定禁止出境的标的除外 )  。

                                                 第五章 关于拍卖人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拍卖人作为委托人和竞买人的中介代理方 ,  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  按照委托合同和本拍卖规
        则 ,  维护买卖双方的权益不受侵害。
        第二十七条  拍卖人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拍品资料与委托人签定委托拍卖合同并自行确定拍品的上拍时间和方式。
        第二十八条  拍卖人在印制拍品图录时不得擅自对拍品的状况进行篡改、伪造和夸张。
        第二十九条  拍卖人有权利拒绝不宜参加拍卖活动的任何人进入拍卖及预展场所。
        第三十条   拍 卖人有权利按规定提高拍卖中的竞买价位 , 有权利撤销、分拆或合并各项拍卖标的。有权利在出现争
        议时中止拍卖。
        第三十一条  拍卖人有权决定下列事宜 :
        ( 一 )  确定拍卖标的的起拍价和图录上的参考价。
        ( 二 )  决定某件拍卖标的是否咨询专家的意见。
        ( 三 )  委托人应支付的额外的图录费。
        ( 四 )  对拍卖标的作出任何说明和评价。
        ( 五 )  是否对拍卖标的进行评估和论证。

                                                     第六章 拍卖图录

        第三十二条  拍卖人印制的拍卖标的图录及其 它说明资料不作为正式出版物 ,  仅作为拍卖预 告和拍卖标的的介绍。
        第三十三条   拍卖标的的图录主要是根据委托人所提供的资料 , 对拍卖标的名称、规格、质地、年代等提供参考性文字
        说明和图片资料 , 不表明拍买人对拍卖标的的担保。
        第三十四条  竞买人须于拍卖会前的预展期间阅读标的说明并充分了解该标的的全部情况。 在委托人未提供虚假资料的
        情况下 ,  不得以不完全了解拍卖标的等为由于成交后提出取消该项交易。

                                                 第七章 拍卖的中止和终止

        第三十五条  拍卖的中止是指在拍卖运作过程中 由于一 些意外原因造成拍卖合同暂时无法执行。这些因素主要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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