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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的异议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同时书面表示愿意对中止拍卖活动
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及全部损失承担全部法律 第二十一条 佣金及费用
责任的;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同意本公司按落槌价百分之十
( 三 ) 对委托人所作的说明或对本规则第八条所述委托人保证的 扣除佣金并同时扣除其他各项费用,且认可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
准确性持有异议的; 四十六条的规定向买受人按落槌价百分之十五收取佣金及其他各项费
( 四 ) 有证据表明委托人已经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的; 用。
( 五 ) 存在任何其他合理原因的。
第二十二条 未成交手续费
第十三条 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 如某拍卖标的的竞买价低于保留价的数目而未能成交,则委托人授权
委托人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后,可 本公司向其收取按保留价百分之三计算的未拍出手续费,并同时收取
撤回其拍卖标的。但撤回拍卖标的时,若该拍卖标的已列入的图录或 其他各项费用。
其他宣传品已开始印刷,则应支付相当于该拍卖标的保险金额百分之
二十的款项并支付其他各项费用。如图录或任何其他宣传品尚未印刷, 第二十三条 出售收益支付
也需支付相当于该拍卖标的保险金额百分之十的款项并支付其他各项 如买受人已按本规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
费用。 则本公司应自拍卖成交日起三十五天后以人民币的货币形式将出售收
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在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 益支付委托人。
回该拍卖标的。若在该期限内未取回拍卖标的的,委托人应自该期限
届满后次日起每日按本规则第二条第 ( 十五 ) 款的规定向本公司支付 第二十四条 延迟付款
保管费用。若在该期限届满后的九十日内,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标的 如本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本公司仍未收到买受人的
的,本公司有权按本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将在实际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之
因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而引起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均由委托人自行承 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 但该时限亦应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五天后 ) 将出
担,与本公司无关。 售收益支付委托人。
第十四条 自动受保 第二十五条 撤销交易
除委托人另有书面指示外,在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 拍卖成交日起九十日内,如买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
拍卖标的交付本公司后,所有拍卖标的将自动受保于本公司投保的保 委托人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委托人有权撤销交
险,保险金额以本公司与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保留价为准 易,本公司将在做出同意委托人撤销交易的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 无保留价的,以拍卖标的约定的保险金额为准;调整拍卖保留价的, 向买受人发出撤销交易的通知。如委托人将撤销交易的通知送达本
以该拍卖标的调整后的保留价为准 )。 公司之时,买受人已经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和 / 或已经办理完毕提货手
此保险金额只适用于向保险公司投保以及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公 续的,委托人撤销交易的通知视为自动废止,相关交易应按照本规则
司索赔,并非本公司对该拍卖标的价值的保证或担保,也不意味着该 第二十四条等规定继续履行,委托人应予以必要的配合并不得就此提
拍卖标的由本公司拍卖,即可售得相同于该保险金额之款项。 出任何异议。如委托人撤销交易,则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
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 ( 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行负担 )。若
第十五条 保险费 超过该期限,委托人应自该期限届满后次日起每日按本规则第二条第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按如下规则向本公司支付保 ( 十五 ) 款的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费用。若在该期限届满后的九十日
险费: 内,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标的的,本公司有权按本规则第三十条的规
( 一 ) 拍卖标的未成交的,支付相当于保留价 ( 无保留价的按拍卖标的 定执行。
约定保险金额 ) 百分之一的保险费;
( 二 ) 拍卖标的成交的,支付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
第二十六条 代为追索
第十六条 保险期间 如买受人未按本规则规定支付全部购买价款,且委托人要求本公司代
如拍卖标的拍卖成交,保险期限至拍卖成交日起第三十日止或买受人 表其向受买人追索拖欠款项,则委托人应向本公司支付由此产生的合
领取拍卖标的之日止 ( 以二者中较早者为准 );如拍卖标的拍卖未成 理费用 (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
交,则保险期限至委托人收到本公司告知其领回拍卖标的的通知之日
起三十日届满为止。 第二十七条 税项
如委托人所得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纳税,则由拍卖人按照中华人
第十七条 委托人安排保险 民共和国政府之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代扣委托人应缴纳之税费,并
如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投保其拍卖标的,则风险由委托 在缴纳完成后将纳税凭证交付给委托人。
人自行承担,且委托人应随时承担以下责任 ( 除非法院或仲裁机构另
有裁定 ):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之最终决定权
( 一 ) 对其他任何权利人就拍卖标的的毁损、灭失向本公司提出的 本公司可视具体情况决定下列事项:
索赔或诉讼做出赔偿; ( 一 ) 同意购买价款以特殊付款条件支付;
( 二 ) 对因任何原因造成拍卖标的损毁、灭失,而致使本公司或任何权 ( 二 ) 搬运、储存及投保已出售的拍卖标的;
利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及所支出的全部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 三 ) 根据本规则有关条款,解决买受人提出的索赔或委托人提出的索
( 三 ) 将本条所述的赔偿规定通知该拍卖标的的任何承保人。 赔;
( 四 )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收取买受人拖欠的款项。
第十八条 保险免责
因自然磨损、固有瑕疵、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 第二十九条 拍卖标的未能成交
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 ( 气候或气温 ) 变化、湿度或 如拍卖标的未能成交,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
温度转变、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以及因地震、海啸、战争、 内取回该拍卖标的 ( 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行负担 ),并向本公司支付
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 未拍出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
暴动、民众骚乱及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 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标的之日解除。若在上述期限,委托人未取走拍
射性污染对拍卖标的造成的任何毁损、灭失,以及由于任何原因造成 卖标的的,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
的图书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 日即告解除。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七日内,委托人仍未取走拍卖
属物的毁损、灭失,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标的的,委托人应自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第八日起每日按本规则第二
条第 ( 十五 ) 款的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费用。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
第十九条 保险赔偿 除后九十日内,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标的的,本公司有权按本规则第
凡属因本公司为拍卖标的所购保险承保范围内的事件或灾害所导致的 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拍卖标的毁损、灭失,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保险的法律和规定
处理。本公司在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并获得保险赔偿后,将保险赔 第三十条 延期取回拍卖标的
款扣除本公司费用 ( 佣金除外 ) 的余款支付给委托人。 委托人应对其超过本规则规定期限未能取回其拍卖标的而在该期限后
所发生之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承担责任。如因拍卖标的未上拍、委托
第二十条 竞买禁止 人撤回拍卖标的、拍卖标的未能成交、委托人撤销拍卖交易等情形导
委托人不得竞买自己委托本公司拍卖的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 致委托人应按本规则规定取回拍卖标的,委托人却延期未取回的,则
买。若违反本条规定,委托人应自行承担相应之法律责任,并赔偿因 本公司有权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以公开拍卖或其他本公司认
此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卖标的,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